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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管理办法:5种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12:4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30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办法》“第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规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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