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孽子与人争舞伴发生纠纷伤人 慈母卖房救子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14:0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30日电 聚中国法院网报道,4月27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峰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案件审理过程中,罗峰之母贱卖了自己唯一的住房,积极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2005年12月14日21时许,罗峰在歌舞厅跳舞时,因与陈某争舞伴发生纠纷,罗峰自认为吃亏,就叫来王湘衡。待陈某从歌舞厅出来后,罗峰在歌舞厅门口对陈某进行殴打。之

后,罗、王又将被害人拖至僻静处,罗峰用跳刀将陈某捅伤。

  案发后,罗峰之母为了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庭前调解时,当场以3万元卖掉自己仅有的一套住房,并借款1万元,共凑齐4万元当场兑现给受害人,其行为感动了受害人,得到了他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民事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湘衡明知罗峰是犯罪人,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法院遂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王湘衡管制1年。(刘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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