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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中西引渡条约审视刑法的死刑适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14:51 云网

  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意味着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正式生效。据有关方面称,中西引渡条约对中国追缉外逃犯罪分子、震慑贪官外逃、加强中国同欧美间的司法合作,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此前,中国已经与周边20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但有所不同的是,中西引渡条约首先出现了涉及死刑犯引渡问题的条款,也就是说,中国第一次承认并尊重了“死刑犯不

引渡”的国际原则。从国内的法律环境看,这个条款是一种“妥协”,但从国际法和国际司法合作的角度看,这又是一个进步。承认“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中国与欧美等国家进行司法合作的一个重要障碍就得以排除,中国打击外逃贪官的步伐也将加速。同时,这一突破也会对国内司法产生某种推动。

  其实,在中西引渡条约“突破”之前,中国与美国之间已经进行过类似的司法合作实践。2004年4月中旬,美国联邦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移交给中国警方,2006年3月,江门法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根据报道,余振东的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毫无疑问应该判处死刑,但由于余振东与美国方面达成了“辩诉交易”,中美之间也有相关书面承诺,余振东因而得以被“从轻发落”。对于这样的结果,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看法认为,余振东被引渡进而判刑,维护了中国司法的权威,震慑了外逃贪官,而另一种看法则认为,中国在余振东一案中付出了“高昂的司法代价”。

  所谓高昂的司法代价,当然是指余振东一案破坏了我国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余振东贪污挪用数亿元却得以苟活,而许多罪行比他轻得多的贪官却被执行死刑,这对社会公平的损害不言而喻。但是,除非采取这种变通的、灵活的“妥协”方式,中国又不可能将外逃贪官绳之以法。这样的难局,无疑是让中国政府和司法界深为头痛的。

  余振东一案的尘埃落定和中西引渡条约的生效,都让人们思考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即如何协调国际法、国际惯例与国内法的一致性。如果按照中西引渡条约的模式,中国与更多的欧美国家签订引渡协议,如果更多的外逃贪官被引渡回国,则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会日益凸显,中国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正因如此,不少专家学者在不同的场合一再呼吁,取消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判决。

  取消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当然不是单纯地迎合国际惯例。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理应在司法领域得到体现,我国的刑法理念应该回归到生命权高于财产权的文明共识;刑法中适用死刑的门槛过低,对整个社会的生命价值观念无疑是有着潜在的负面影响的。此外,根据中外司法实践,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并不能有效威慑腐败的发生,遏制经济犯罪最终取决于制度的健全和法律环境的完善。不仅如此,从人权保护和文明进步的方向看,减少死刑直至废除死刑也是大势所趋。

  去年以来,最高法紧锣密鼓地开始回收死刑复核权,这是对“少杀”、“慎杀”观念的贯彻,但是,仅仅依靠审判过程中的尺度把握,还不能彻底改变死刑滥用的问题。修改相关法律,给“少杀”、“慎杀”原则以更充分和坚实的法律依据,应该是一个文明社会的自觉律动。 (蔡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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