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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申请人不予发护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15:45 深圳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4月29日表决通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护照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9号、第50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两部法律。两部法律将分别自2006年11月1日和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护照法规定了七种情形的申请人若申请护照,护照签发机关将不予签发:不具有中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被判处刑罚正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有

未了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属刑事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会议还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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