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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五一劳动节理应成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节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0:06 红网

  日前,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新近掌握的情况提醒广大劳动者:一些单位用“一刀切”的办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者应警惕自己的加班费被这种做法“打折”。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水平,但不能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或150%。(4月30日《新京报》)

  劳动保障部在五一劳动节前发布维权提醒,是有它的现实意义的。因为,不论是在

企事业或国营民营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被侵占的事时有发生。因此,在劳动者自己的节日到来之际,依法维护劳动者自身的权益,不仅是对劳动者自己的权利的维护,更是对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最好的纪念。

  1886年5月1日,美国芝加哥市20多万工人为争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而举行大罢工,经过艰苦的流血斗争,终于获得了胜利。为纪念这次工人运动,1889年7月14日,由各国马克思主义者召集的社会主义者代表大会,在法国巴黎隆重开幕。大会上,与会代表一致同意:把5月1日定为国际无产阶级的共同节日。

  五一国际劳动节,正是为了纪念工人大罢工而设立的,可见五一本是一个维权的节日。而劳动者以依法维权的方式过节,是五一劳动节本来意义的回归。

  可是在五一节期间,我的女儿却得不到休息。因为她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而五一期间不少上班族放假有闲时看房,所以,凡是这种长假都是她们最忙的时候。她的老板说了,加班费以后一齐算。究竟怎么算,不得而知。

  我有侄儿在上海的一家工厂打工,他在电话里告诉我,他们这家工厂五一不但不会放假,反而还得加班加点赶任务。他们通常是从早上7时工作到晚上11时。至于加班费,每小时5元就打发了。能有一点加班费算是开恩了,许多厂家以效益不好一分钱不给,你又能怎样?侄儿在电话里无奈说。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推进,劳动者就业方式及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此种情况下的劳动分配方式也越加复杂化,这意味着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侵占也日益经常化,而他们合法权利的维护也越加艰难。如我的女儿在房地产公司的收入方式是底薪加提成,她们的劳动收入与销售挂钩。而这种收入方式对销售人员劳动时间的保障也就成了一个问题。所谓8小时对于所有销售人员是不存在的。这个权利怎样维护,国家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

  而我的侄儿是普通民工,他们的合法权利更加得不到保障。虽然不久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专门用一章即第八章规定了“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但事实上对于农民工的合法权利的保障目前还只能是宏观上的,要落实到每个民工个体还需要相当时日。

  对此,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这种监督作用尤显重要。如此次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的节日加班工资“不能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或150%”,既是对劳动者的提醒,更是对一切违反劳动法的老板们的提醒。一方面劳动者本人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的维护自身的权利;另方面老板们也应自觉做国家法律的模范执行者。

  当然,我们不能寄希望于老板们的自觉,我们劳动者自己应懂得“劳动神圣”并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应用自觉的维权行为来彰显它的意义。在五一这个非常的日子里,我希望所有的劳动者都能自觉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在假日加班的员工,应理直气壮的向老板提出应拿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不管是民工或者白领。

稿源:红网 作者: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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