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现代化进程呼唤平等对待农民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0:56 新京报

  ■访谈动机

  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让我们关注农民工兄弟。

  国务院研究室最新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表明,我国农民工正在发生的三大转变之一,是由谋求生存向追求平等转变。其实,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也就是中国走向

现代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国家、社会如何理顺现有体制中的某些环节,适应这方面的转变?让我们倾听几位劳动法专家与农民工的对话。

  

评论:现代化进程呼唤平等对待农民工

  翟振武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课题组成员

  

评论:现代化进程呼唤平等对待农民工

  孙群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

  

评论:现代化进程呼唤平等对待农民工

  陈步雷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研究员兼职律师

  劳动合同立法如何实现劳资平等?

  劳动合同只是一纸文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和处罚手段,在某些不法雇主眼睛里它就是一张废纸。

  新京报:在你的打工过程中,有没有签过劳动合同?

  徐立军(25岁,来自山东菏泽,来京5年,现在北京一家国有单位打工):我出来打工5年,换了好几家单位;签过一次劳动合同,但后来发现,这个合同只是单位用来约束我的,不平等:他们有很多违反合同的地方,却没有人管。所以后来我觉得,不签劳动合同也好,至少单位少了一个约束我的手段。

  新京报:有没有向主管部门反映过?

  徐立军:我们出来打工就是为了多赚些钱,根本就耗不起,也没有能力在这方面纠缠。

  新京报:据有关调查,与徐师傅有同样困扰的农民工不在少数。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立法应该有哪些预防性措施?如何保证劳资双方实质平等?

  孙群义:劳动合同只是一纸文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和处罚手段,在某些不法雇主眼睛里它就是一张废纸。即使有用人单位与这位徐师傅签了劳动合同又能怎么样呢?假设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这位农民工兄弟耗不起时间,也没有能力来纠缠这些事。这个强有力的法律就是正在制订的《劳动合同法》。

  在《劳动合同法》中,应该将农民工与其他劳动者同等对待;应该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对待;应该授予有关主管部门较大的执法权,对于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对于拖欠工资的单位给予重罚,包括冻结银行账号,追偿无限责任等;还要提高赔偿额度,因为这是变相的抢劫行为。我们的法律太软,不能不说是很多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

  翟振武: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非常庞大,劳动力市场就业压力很大,面对这种霸王条款,如果你不愿意干,后边可能还有更多人愿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要调节劳动力市场公平公正,就不能单纯靠市场机制,政府应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具体说来,政府要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并在文本中确定农民工保护的基本条款。以前很多劳动合同都是用工单位自己制定的,因此有很多霸王条款,对农民工不利。农民工基本权益的保障(如工资收入的按时发放),必须要有立法或者政府的明确规定。农民工在这方面只能靠政府、靠法律。在这次调研报告中,有很明确的规定,比如说要签订劳动合同,要有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工伤、医疗保险等,其实这都是政府干预的结果。

  城市教育能否给打工者一席之地?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积弊,中国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衡、不平等,包括人才、物资、资金等在内的大量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在城市。而农民工的大规模流动,恰恰是改变这种状况的一种可能的途径。

  新京报:在外打工这么多年,北京最吸引你的是什么?

  张占祯:(36岁,来自内蒙古包头市,来京4年,现在某高校后勤单位打工)来北京后,这个城市给我的第一印象是文化气息很浓。从老家内蒙古来到北京,我下车后看到,在公交车站等车的人群中,很多人都拿着报纸在看。这种情况在我老家包头,根本就不可能有。而且人们平时说话等各方面都很讲礼貌。这样的文化氛围很吸引人。在北京这么多年,我觉得这也影响了我自己。所以我特别希望我的孩子能在这样的环境下接受教育,但我知道,在这里上学,经济上的压力不是我所能承担的,我很无奈。是不是我们的孩子就只能接受低水平的教育?如果能让我重来一次,我只想好好读书,改变我的命运。

  新京报:怎么看张师傅的困惑和无奈?

  陈步雷:公平教育权,是人权公约和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宪法权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道德性基础的核心要求。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弟,当然拥有这种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权利体系中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一部分,其实现是需要国家、地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的。

  我国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不仅包括政治、法律方面的上下关系,也有经济上的分权关系。对于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投入,中央财政有义务,地方财政也有义务。教育这种公共物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提供的。当然,中央财政要考虑全国范围的公平,对于较落后地区要给予更多的扶持。因而较发达地区的较好教育条件,一般是更多地依赖地方政府的支持。而地方财政的收入,主要是来源于本地纳税人的贡献。所以,如果不采取比较合理的投入、补偿措施,而强求发达地区的公立学校对全国学生同等地开放,可能是不现实的。

  新京报:具体操作上,有哪些建议?

  陈步雷:我觉得,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努力:一,中央财政对于劳动力输入较多地区,加大专项投入,并且要求该地方政府作出相应比例的配套投入(因为外来劳动力也为该地作出了很大贡献),共同设立新学校,或者在现有学校中增加招生,使本地、外来的子弟共同学习、成长。鉴于大学生就业压力很大,可以增设一些学校,容纳更多的学生,但应把外来人员子弟与本地学生纳入共同集体。二,较发达地区对基础教育实行公共资源配置均衡化,彻底革除重点非重点学校的区别。三,关于费用的支付,应贯彻同等对待的原则,而且对每个劳工建立在本地和异地工作、纳税的档案,其工作或纳税情况,与其子弟获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如果不能全部免费,可以尝试浙江湖州教育改革中实行的教育代金券的方式,劳工的原住所地(家乡)、工作地、纳税地的地方政府发给其一定的教育券,以此充抵部分费用。

  翟振武:张师傅讲的很对,这种不平等是现实,我们应该尽力改变这种不平等的状况。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积弊,中国教育资源的分配很不均衡、不平等,包括人才、物资、资金等在内的大量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在城市。我认为,农民工的大规模流动,恰恰是改变这种状况的一种可能的途径。伴随着他们的流动,他们的子女往往来到城市读书上学。由于政府干预,取消借读费以后,不少孩子可以享受到和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这方面能否做好,也是一个各地政府如何落实现有规定的问题。

  促进教育公平,还有一个方面就是改革创新教育投资体制,来适应人口大规模流动的国情。去年11月人口普查的结果表明,全国人口流动的规模大概是一亿四千七百万人,相当于全国人口的11%;其中又有大约15%的子女是随着父母而流动的。如果还是按照现有模式,在现有政策设计和制度设计的框架下,教育部门财政经费支出本身的压力是很大的。应该从体制上保证流动人口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把流动人口作为一项长期存在的社会人群加以制度安排,而不能总是临时对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实体与程序性问题尚存争议

  公众和媒体、专家和官员的关注点基本是一致的。一方面,人们对该立法普遍具有强烈的、合理的期待;另一方面,问题的高度复杂和把握程度、解决手段的相对不足,也凸显了立法的较大难度。

  新京报:围绕着上面提到的一些难题,当下的劳动合同立法已经进展到哪一步了?

  陈步雷:《劳动合同法》草案正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内收到了近20万人次的意见,是前所未有的。如果广大打工者有条件上网反映意见,可能会有200万个立法建议反映到立法机关。4月初,国内劳动法学界有代表性的学者或者立法专家组的成员,就劳动合同立法所涉及到的劳动标准(基准)是否偏高的问题,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有过一次论辩。4月23、24日,这些学者又在华东政法学院专门研讨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教授到会听取了意见。

  总体上看,争论比较大,当然也形成了很多的共识。公众和媒体、专家和官员的关注点基本是一致的。一方面,人们对该立法普遍具有强烈的、合理的期待;另一方面,问题的高度复杂和把握程度、解决手段的相对不足,也凸显了立法的较大难度。

  新京报:争论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陈步雷:概括地讲,在实体性问题上,劳权与产权的博弈关系平衡点如何把握,劳动者通过劳动关系分享多大份额的利益是合理的,如何有利于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以及社会流动与整合、有利于我国参与全球化国际竞争的。在程序性问题上,如何设立比较严谨、周密、便捷的机制,为劳动者降低就业风险,切实有效地保护其权益;如果为了防范当事人(主要是某些雇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机会主义行为,设定了过于严密、繁琐的证明义务和不够合理的认定、推定机制,是否会不合理地提高用人风险,而最终损害了投资、就业环境等。

  对劳资平等的追求是复杂的过程

  可以让地方工会、行业工会积极地、创造性地介入劳动关系,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矫正劳动关系中集体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层面的失衡。

  新京报:围绕公众普遍关注的劳资实质性平等问题,争议在什么地方?

  陈步雷:上海会议上,一些资方代表比较强烈反对这个草案,认为它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先进理念相冲突”。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立法的实体问题平衡点和程序问题合理性,是相当复杂的问题。对于劳资实质性平等的追求,是比较复杂、艰难的过程。这主要取决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产业水平和结构、劳动力素质和供求状况、国际竞争的需要、法治化程度等根本性的社会条件。立法只能积极稳健地、逐步深入地塑造或改变现实,而不能任意剪裁、塑造现实,因而在价值取向和机制设计上,必须遵循社会规律和更根本的目标要求。

  新京报:在具体操作层面,你有哪些建议?

  陈步雷:我个人认为:对于劳动者实体性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要采取积极稳健、逐步提高的方法,如工资、闲暇、职业教育等方面;对于权利保障、救济的制度安排,必须严格、周密、便捷和成本低廉;切忌法网不密、维权成本过高,使很多雇主的非法劳动行为逃避了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在程序要求、责任配置等方面,也不能不合理地增加用人风险,促进投资、扩大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最大化开发利用,这也是劳动合同立法的重要目标。通过对劳权实行必要的倾斜性保护,实现劳权和产权的双重保护,为劳动者体面就业和生存、发展,为用人单位必需的经济自由提供保障,这应是立法的宗旨。

  在具体方法上,可以让地方工会、行业工会积极地、创造性地介入劳动关系,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矫正劳动关系的集体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层面的失衡;可以让律师、公益性机构广泛地介入集体劳动关系,特别是代表、代理劳动者集体进行谈判、仲裁和诉讼。当然,做到这样,在立法技术上是比较复杂的,是需要继续付出艰辛劳动的。(上)

  尊重受访者意愿,本报隐去了部分受访者的照片

  感谢北京师范大学“农民之子”社团的大力协助

  敬请关注本期时事访谈(下)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