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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旅游费换来7万元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2:05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陈宇航通讯员李力报道“五一”是出行旅游高峰期,无论是旅游的组织者还是游客都应遵守旅游前双方签订的协议,依约行事。否则,如果出现事故,有过错的一方将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游客因乘车颠簸摔伤获7万余元赔偿的案件。

  60岁的孙老太太家住丰台区长辛店镇。2004年8月27日,当地居民委员会组织人员进

行旅游活动,旅游地点在离孙老太太家不远的北京北宫森林公园和青龙湖公园,孙老太太在交纳10元费用后参加了此次活动。

  在活动中,旅游团在由北京北宫森林公园前往青龙湖公园的路途中,因所乘坐车辆颠簸,将孙老太太自座位上颠下,致使其受伤。为求赔偿,2005年3月,孙老太太将组织活动的某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告上法庭。

  丰台法院一审判决,社区居民委员会赔偿孙老太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共计7万余元,某街道办事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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