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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介入能否拯救中国足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6:00 光明网

  ■访谈动机

  不久前,公安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文,决定组织开展打击足球赌博活动专项工作,这给关注中国足球的人们带来了一丝期待。

  足球小社会,社会大足球。“中超”三年,经历“裸奔”风波后,中国足球要洗心

革面,就必须根除“黑”、“赌”、“毒”。需要明确的是,司法不是中国足球的“救命稻草”;拯救中国足球的,还是中国足球自身:它需要唤醒规则意识,而不沉迷于背后钻营;需要具备长远眼光,而不限于眼前利益;需要当做事业去拼,而不只是一个谋生的饭碗……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马宏俊——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打击赌球要靠长期机制

  新京报:怎么评价此次联合打击赌球之举?

  何家弘:我想这是国家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在足球圈的必然反映,是一件好事。贿赂犯罪在社会很多领域都存在,在足球领域的危害性也不小;如果不加以打击,足球圈的贿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将非常大。当然,我们不希望搞运动式执法、战役式打击,而希望能成为一种常规性的执法活动,建立长期有效的打击赌球机制。

  新京报:有人称赌球是足球事业发展的一大“公害”,解决这一问题主要靠什么?

  何家弘:赌博不是足球圈本身的问题,赌球只是赌博延伸到足球圈的“副产品”,这个“副产品”背后有很大的利益关系,甚至可以影响足球比赛。如何规范其中的关系,就不是一个简单的出台政策、说狠话就能解决的问题。

  说到赌球,其实有两个方面:一是赌博本身。《刑法》没有专门规定赌球罪,但303条规定的赌博罪构成要件中已经涵盖了赌球犯罪,如果处罚赌球犯罪,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而且法律也没有必要规定得那么细,比如说如果规定赌球罪,那是不是还要规定赌马罪?所以只要符合赌博罪构成要件,甭管是利用足球比赛来赌博还是利用其他形式,法律后果都是一样的。

  但赌球还和足球比赛挂钩,是通过赌球来影响足球比赛,这就涉及到假球、黑哨等。赌球者不惜重金收买裁判、球员甚至俱乐部,这对社会危害非常大。所以抓赌球是必要的,但另一方面还必须净化足球比赛,不抓假球黑哨,赌球的问题也解决不了。

  证人豁免:打破取证僵局的突破口

  新京报:打击赌球、黑哨的取证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作为证据法专家,在你看来,取证究竟难在何处?它受到哪些方面的制约?

  何家弘:这些问题集中在两个环节:一方面是相关人员收受某种利益,这是需要查明的事实;另一方面是利用这种方便为他人牟取不当利益,这直接体现在比赛中就是吹黑哨、打假球。比较困难的是黑哨和假球不是那么好认定。有时尽管所谓现场球迷都感觉是黑哨、假球,但在法律上,不能将这种感觉作为认定的事实,更不能依据此作出判决。这是足球运动规律反映出的一个难点,需要足球界专家认真研究总结。

  所以我认为要从第一个环节入手,作为调查取证的突破口。在这点上,它和调查一般的行贿受贿是一样的。尤其要注意,行贿者是查处案件的重要证人。在行贿环节有可能保留很重要的证据,如果能获得行贿者的配合,将其提供的证据审核是否属实,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了。

  当然,很多情况下行贿者不愿意配合调查,这是侦破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毕竟,行贿者和受贿者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而且按照法律规定,行贿也是犯罪。为了破解这个难题,我建议在法律上确立“证人豁免制度”。

  新京报:这样做会不会与现行法律冲突?

  何家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证人豁免制度,但是《刑法》中有一些减轻处罚的规定,另外在检察院的起诉决定权里边,还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控方要求行为人做证人,肯定有所交换,否则也得不到其合作。所以公诉机关可以考虑将其变通作为证据不足不起诉,这与我们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是相吻合的。当然最好还是通过修改法律,明确证人豁免制度。

  假球、黑哨产生的社会根源

  新京报:近些年,中国足球圈假球、黑哨等新闻不绝于耳。哪些因素导致这些现象的发生?

  何家弘:从足球界自身来说,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足协是管理者,俱乐部是投资者,运动员和观众等是参与者,裁判员是管理者的延伸。不同角色有不同利益和出发点。协调好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很重要,但这个问题目前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从长远看,创造干净的足球圈,对不同利益主体实际是有好处的;但具体到某些人,就有其当下的现实利益:俱乐部赢下一场比赛会获得多少实际收益,裁判可能因一场比赛而获得额外收益;球员的利益不完全和现场表现结合在一起,还受场外因素影响。这些因素就可能涉及到赌球。

  新京报:谁该为这些假恶丑现象的出现负责?

  何家弘:首要的责任在于管理者。作为整个足球活动的管理者,足协最基本的责任就是保证整个足球圈活动(不仅是比赛)按照有关规则(包括法律法规和行业内部规则)来做;如果出现违规行为,管理者应该被追究责任、受到处罚。

  足坛不是超越法律的“飞地”

  新京报:足球圈以前有句话叫“司法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这是否是拒绝司法介入的理由?

  何家弘:这句话本身没有错,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不能由此认为,行业中的潜规则就可以对抗法律规则的介入。至于“司法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所以干脆就不要司法介入,这就更荒唐了。虽然我们找不到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良方,但就是因为违规的问题很多,有不同层次的行为规范,才需要各种规范在各自层面发挥作用。任何领域中,都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飞地”,不能说足球圈里的事,法律就管不着。

  马宏俊:体育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在法律调整过程中,有一些技术性问题是需要考虑其独特性的。竞技体育活动中产生的纠纷,从本质属性上来说,属于私法主体之间的纠纷就多一些,在私权利能够容忍的情况下,公权力没有必要介入。所以司法介入应该是一种被动介入,坚持不诉不理原则,而不是主动介入。但如果私法主体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司法就必须要介入了。

  从狭义来讲,司法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从广义来讲也包括了行政侦查机关的介入等。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双重属性,既是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又是司法机关,所以很多媒体在使用这个概念的时候,并不是很清晰,容易以狭义的概念来取代广义概念,这是需要界定清楚的。

  司法介入,足协责无旁贷

  新京报:针对这些问题,社会呼唤司法介入足球黑幕的呼声不绝于耳;但司法对此作出的回应与公众期待还有不小的距离。原因何在?

  马宏俊:社会公众期待的那种司法介入的条件还不成熟,这种阻力主要还是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于足球界本身。

  多年封闭的管理体制使得其适应不了来自社会其他力量的监督,更适应不了司法的监督,可以说,体育人和法律人在许多认识问题的观念上是不同的。二是来自司法界的问题。中国法治进程虽然很快,但是仍然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司法者对体育的了解未必深刻全面,司法者未必愿意审理这样的纠纷。一方面冷,问题就不好办,更何况两方面冷了。

  司法对任何活动的介入都是被动的,这与行政权很不一样。这并非意味着司法干预社会的软弱,正是在现代文明和人权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才形成司法权消极的特点。否则,很可能连基本人权都保证不了。

  何家弘:司法活动有自身的规律,不是说让介入就介入,不让介入就不介入。比如说假球、黑哨等,如果按照受贿罪处理,那就应该由检察机关来侦查,而如果是按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理,就应该由公安机关来侦查。

  侦查机关进行调查,都有自己的一套规律,比如立案就需要一定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往往为足球圈里的人所掌握。足协如果觉得确实有问题,那就应该掌握一定的证据;如果真想认真管理足球,想“司法介入”,就应该主动去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举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从而启动司法程序。所以,启动司法程序,足球管理机关应该发挥作用。

  司法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时往往比较谨慎,可能有一些观念问题,比如绝大多数人们一般会认为足球是一项娱乐,就是大家一起玩的事儿,出点问题也在所难免。这时候就需要执法机关提高认识:足球界的“黑、假、乱、赌”是会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的。

  刑法新修正案有望为“扫黑”护航

  新京报:前几年足球圈无数次所谓“打黑”,最终似乎成效不大。

  何家弘: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有足球管理者的因素,也有司法机关执法观念上的问题,另外法律规定也有一定的滞后性。特别是对裁判收钱吹黑哨行为的主体怎么算,争论很大。那时候起码法律规定不明确,裁判能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都难说。我想龚建平案对司法来讲,负面影响可能更大。这是我们应该吸取的教训。这件事可能让公众觉得,你龚建平傻,你老实承认了,最终导致这样的结果;而那些不承认的,扛两下之后反而逃脱了法律的惩罚。这是对法治最大的破坏。

  新京报:改变这种状况,立法和司法能做哪些工作?

  何家弘:好在这些问题越来越受到立法者和司法者的重视。去年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第六修正案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扩大了商业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是公司企业人员,也包括足球运动员、裁判员;如果他们利用“职位”收受钱财利益,为他人牟取不当利益,也可以构成犯罪。这样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就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来治理足球黑幕。

  中国足球需要自我救赎

  新京报:司法怎样介入才能有利于足球发展?

  马宏俊:说到司法该如何介入,我想首先应该从原则上强调“阳光司法”。法律追求公平正义,只有中国足球的管理体制从封闭走向公开,司法介入足球黑幕才有可能成为普遍的事实。关起门来搞足球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而且社会发展到现在,即使你不想打开,这个社会也会让你把门打开。

  第二就是要搞清楚公权和私权的关系。包括足球圈在内,体育界最难厘清的就是权力(利)的界定。私人权利要受到尊重,而公共权力必须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第三就是司法介入要尊重行业特点和意思自治,不能把足球活动当成一般的社会行为。足球活动有很多自身的技术性层面问题,这些技术性层面的问题应该从专业角度由专家进行判断。包括有些人感到很不公平的所谓“假球”、“黑哨”问题,实际上与由于人的客观行为能力的限制所产生的技不如人、误判等是很难划分的。这就需要足球界内部人士完善自我管理,通过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来确定意思自治的“度”;同时我们也要给足球界以宽容度,让它不断完善相关自治制度,提高其自治能力。

  新京报:司法介入能在多大程度上挽救中国足球?

  何家弘:其实,挽救中国足球不能靠司法,还得靠足球界自己。在中国,足球的魅力是其他体育项目难以望其项背的。足球要火起来,要靠球迷的支持。要让庞大的观众群回到球场,还要靠提高中国足球的水平,这绝对不是司法能解决的问题。

  提高中国足球的水平,挽救中国足球,关键靠足协真心实意地把足球搞好。足球是所有圈里人的一项事业,而做事业是需要奉献精神的,如果球员总是想踢一场球能得多少钱,而没有将足球当做自己的事业,很可能就会把这个事业给毁了;当然,裁判的水平也要提高,没有高水平的裁判就不会有高水平的比赛。只有经过整个足球圈的努力,提高整个足球水平,才能将球迷请回球场,中国足球才能实现自我救赎。

  ■链接

  通知要求,在此次专项工作中,各地要着重打击以下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严厉打击设立投注站点,介绍、宣传赌球赔率,招揽群众参与足球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境外赌博集团在境内设立的旨在招揽群众参与足球赌博的办事机构或代理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是严厉打击操纵、控制比赛,组织足球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采取行贿或威胁、恐吓等手段,向裁判、教练、队员施加压力或影响,要求其打“假球”的行为,以及足球业内人员参与或组织足球赌博的行为,要深挖细查,严肃处理。

  三是严厉打击网络足球赌博行为。要加强互联网监控工作,主动发现、清除足球赌博网站,切断网络赌博活动的组织链条,端掉一批网络足球赌博窝点。工作中,各地公安机关、体育部门要瞄准那些组织足球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以及教唆、引诱群众参与足球赌博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给予坚决彻底的打击。

  ——《公安部体育总局:决定组织开展打击足球赌博活动专项工作》,公安部网站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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