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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别让“建议价”这个“掮客”迷住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6:00 光明网
程春荣(新疆公务员)

  为了避免消费者被误导受骗,在商品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建议零售价”应该由物价部门审核发布,并公示消费者,不能把“建议零售价”发布权交予商品厂家或经营商家随意掌控。

  一位消费者前几日到一商场购物,看中一件毛衣,标价牌上写有“建议零售价598元”,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以198元的价格成交。衣服成交价与建议零售价之间的差额竟然高

达400元,如此悬殊的价格差令人不得不心存疑虑。(4月13日《中国青年报》)

  其实,只要留心观察一下就会发现,近两年来,市场上标注“建议零售价”的现象较为普遍。明明只卖30元一件的衬衣,标签上的“建议零售价”竟然达到128元!明明只卖50元一个的不锈钢饭盒,却标出了160元的高价!“建议零售价”45元的某品牌洗发水,实际零售价也“缩水”到35元……

  但事实上,对于“建议零售价”这种标价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无法找到可以对其规范的依据,价格条目中也没有“建议零售价”一项,这导致了这一概念的模糊性。业内人士称,标注“建议零售价”的商品一般都是厂家新推出的商品。厂家制定的“建议零售价”属于一种提议性行为,仅供商家进货、消费者购物时参考,与商品的市场零售价大体相当。

  然而,眼下“建议零售价”现象的无序和泛滥,却完全改变了这一切。部分商家和厂商利用人们的信任心理,在标印“建议零售价”时有意设置差价让顾客产生享受优惠、物超所值的错觉,从而赚取高额利润,把旨在约束零售商的“建议零售价”变成了“无声的掮客”。

  出现这种情况,除了由于受高额利润的驱使外,更主要的是我国的价格管理法律的缺失让一些生产企业和商家有隙可乘。尽管“建议零售价”做到了明码标价,但不同于明码标价,其标价与实际售价不符,从某种意义上来看,仍不符合《价格法》的规定,商家还是应该按商品的实际售价标示价格,所以应该视为一种价格欺诈行为,至少形成了对消费者的“心理欺诈”。

  笔者认为,规范市场需要管理部门从问题根源入手。就建议零售价而言,为了避免消费者被误导受骗,在商品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建议零售价”应该由物价部门审核发布,并公示消费者,不能把“建议零售价”发布权交予商品厂家或经营商家随意掌控。同时,工商管理部门要做好商品价格的市场检查和监督,还“建议零售价”的本来面目和消费借鉴作用,营造一个健康的消费环境。

  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千万别被所谓的“建议零售价”迷住眼。在购买标有“建议零售价”的商品时,消费者应该在价格上多做推敲,货比三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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