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行为有新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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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7:25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记者 段朝华)从今天起,商场提供有价赠券,如果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却没有在商场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就属于价格欺诈。日前,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并明确说明解释意见从5月1日起施行。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按照新的条款解释意见,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不论行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馈赠物品或者服务价格(或价值)不如实标示的;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均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据悉,市物价部门在“五一”期间将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