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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应依法听取社会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7:47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记者田雨陈菲)自5月1日起,将有一批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广泛影响。

  5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开始施行。

  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确,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规

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5月1日起施行。规则明确,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对“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并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并放宽审核权限”、“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三项新调整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作出具体安排。这一新的规定将于5月1日起执行。

  外汇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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