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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商业贿赂法律亟待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8:17 法制日报

  商业贿赂从根本上扭曲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本质,以致在现实竞争中出现了名牌优质商品敌不过假冒伪劣商品的奇怪现象。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还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据有关部门预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入的16%。

  有关专家认为,立法上存在的严重不足,是当前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不力的主要原因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认定,仅局限于回扣、佣金、折扣等,但在实践中除了这三种外,商业贿赂早已进化成为一种多角度多元化的犯罪形式,请吃请喝、娱乐场所消费、性服务、出国旅游以及一些名目繁多的顾问费、咨询费,都已成为商业贿赂的安全通道。例如,我国刑法对于受贿罪的规定范围明显偏窄,防线过于靠后。我国刑法将贿赂狭义地界定为“财物”,而将其他非物质性利益或好处排除在外。

  其次,我国刑法中没有受贿未遂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情节,即受贿对象实际收受了他人的贿赂,而且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缺一不可。如实际收受贿赂后,并未给予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受贿未遂,该如何定罪,法律上没有规定,给实际司法操作带来不便。

  第三,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定义上的偏差。我国刑法对于收受贿赂的国有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纳入受贿罪主体。但实际上他们既符合渎职罪中受贿罪的特殊身份,又具备商业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综上所述,在打击与预防商业贿赂犯罪中,应对我国刑法中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具体包括: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可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归入商业贿赂犯罪主体;适当扩大商业贿赂的法定含义;取消有关数额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要件;修改贿赂犯罪既遂的标准,对于许诺、提议给予、收受贿赂的行为也予治罪;统一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客体,考虑对于行贿受贿同罪同罚的可能性;增加商业贿赂犯罪的罚金刑,扩大没收财产的范围。对举报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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