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铁原副局长雇凶杀人判死缓 同时犯有贪污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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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9:02 南方日报 |
武汉消息昨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院认定刘志祥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宜昌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刘志祥在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期间,指使无业人员彭支红 (已判刑)去“修理”因车站招待所转租而欲举报其违法犯罪的高铁柱。彭支红邀约并指使冯立海(已判刑)殴打高铁柱。2002年12月8日,冯立海邀约“长毛”(姓名不详,在逃)等人携带弹簧刀、铁管等凶器,对高进行殴打及连刺数刀,致高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同时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4年,刘志祥利用其担任汉口火车站站长和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等从汉口站“小金库”中取出巨额款项,单独侵吞或伙同他人私分公款,贪污公款及公物折计人民币1227万元、美元58万元、欧元13.5万元。其中刘志祥个人实得折计人民币1144万元、美元52万元、欧元3.5万元。刘志祥还先后160余次收受工程建筑商、车票代售点负责人和所属工作人员等的巨额款物,共计人民币1435.4万元。 法院同时还查明,刘志祥还有共计人民币527.5万元、美元88.744万元、欧元5.8万元、港币120.47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欣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