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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法规今起施行 政府定价听取社会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9:02 南方日报

  北京消息自5月1日起,将有一批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广泛影响。

  经营者应退还多付价款

  今日起,《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开始施行。

  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确,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规定退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定价应听取社会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今日起施行。规则明确,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

  听证的具体内容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农民免费获血吸虫预防药

  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

  条例规定,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外汇局不再核管个人购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对“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并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并放宽审核权限”、“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三项新调整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作出具体安排。这一新的规定今日起执行。

  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的,经银行审核外汇管理规定的真实需求凭证后办理。外汇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新华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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