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传销培训场所 房主被罚5万元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10:25 南方新闻网 |
本报讯(记者何达志通讯员叶华新郑仕峰)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获悉,近日,市工商局番禺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为传销人员提供培训场所的当事人林某,处以5万元的罚款。这是番禺分局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查处的第一案。 日前,番禺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实区内的一传销窝点,当事人林某从去年12月开始,将番禺市桥丹桂园大街1巷的住宅提供给传销人员做培训场所,牟取非法所得500元。番 禺工商分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林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5万元的处罚。番禺分局表示,在该辖区内,凡是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