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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维修金将拿不到房产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10:26 南方新闻网

  不交维修金将拿不到房产证

  顺德居民购买今年5月15日后新开的楼盘,必须按规定缴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本报讯(记者吴晓芳)顺德居民购买2006年5月15日后新开的楼盘,将必须按规定缴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顺德区建设局昨日正式向全区发出《关于加强我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

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在办理房产权证时,必须交验规定的维修资金专用存折方可办理,对未缴纳住房维修资金的购房者,将不予办理房产证。

  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顺德区建设局决定从2006年5月15日起开始对全区维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据介绍,维修资金专户由收取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设立,专用于归集已收取和今后继续收取的维修资金。依规定,维修资金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

  标准:标准房价×建筑面积×2%

  《通知》中明确指出,在2006年5月15日后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购房人应当缴交维修资金,缴交的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标准房价×套内建筑面积×2%=应缴金额,其中标准房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规定不得低于该项目的最低单位售价。据了解,凡收取购房人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与购房者约定的维修资金收取的标准和金额。维修资金专户的设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而在5月15日后未办理预售手续而直接确权的项目,购房人也应按以上标准缴交维修资金。

  使用:2/3业主同意方可申请支取

  在需要动用维修资金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维修工程计划及专业机构出具的预算,在公众位置进行公告,向业主征求意见,经2/3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向建设局申请支取。由于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代管单位不得用其作为抵押或担保,代管单位发生关停、合并、分立时,不得将维修资金列入企业财产进行清算,不得因经济纠纷而影响维修资金的安全。

  对代管单位对已收取的维修资金拒报、瞒报和截留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挪用维修资金的,一经查实,建设部门将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代管单位进行处罚。另外,维修资金的续筹和对尚未设立维修资金的物业小区的维修资金征缴办法另行制定。市民可上顺德建设网查阅有关文件,也可致电顺德区建设局设立的咨询电话0757-22836719咨询。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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