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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务实态度引渡贪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11:08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为实现把外逃贪官引渡回国予以制裁的目的,可以作出必要的让步和妥协,可以开展所谓有条件的引渡,以务实的态度解决外逃贪官的引渡问题。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9日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

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在中国所有对外引渡条约中,这个条约首次出现涉及死刑问题的条款。条约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笔者认为,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体现了在死刑犯不引渡问题上的务实态度,为通过缔结引渡条约引渡贪官回国提供了成功的示范。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禁止死刑。他们对外签署引渡条约有一个普遍的要求,就是要附加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此次西班牙方面也指出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是引渡条约的核心内容。把贪官引渡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首先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实现。否则,让贪官在海外逍遥法外,即使说要对他判死刑也是空话。我们首先面临的并不是要不要判死刑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把他们抓回来的问题。

  目前,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抓获贪官不容易,如何克服引渡外逃贪官的外交和法律障碍,让引渡携巨款外逃贪官不再遥遥无期,更是不容乐观的现实问题。

  从国际法上讲,假如有了双边引渡条约,将外逃贪官引渡回国就会顺利许多。而目前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22个国家。按照引渡条约的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抓获贪官的所在国提出引渡请求,提供犯罪证据;抓获贪官的所在国就可参照本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把犯罪嫌疑人交给我国。而如果没有双边引渡条约,把外逃官员引渡回来原则上要按照抓获贪官的所在国的司法程序,两国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协商。对于类似情形,国际惯例通常采用的是驱逐出境(也叫遣返)。通过外交谈判方式,国际上并没有通行的时间表,可能会耗时很久。

  由于国际通行“死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和“双重归罪”等原则,再加上中外法律差异,都会给引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特大走私犯赖昌星尽管早已被加拿大警方控制,但至今还赖在加拿大,几年都没有引渡成功就是典型例证。

  实现引渡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缔结的条约实现引渡。二是通过国际公约实现引渡。三是通过协商实现引渡。在国际上,引渡问题经常会引起纠纷,我国也正面临着这一问题。多数国家特别是中国罪犯经常出逃的发达国家,尚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同时,由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不同,一些西方国家打着“保护人权和司法独立”的旗号,向某些犯罪分子提供所谓的难民身份、政治避难或居留权,致使外逃犯罪分子至今仍逍遥法外。

  一个国家在收到另一国家的引渡请求时,接受或拒绝该国的引渡请求,这是其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的事情。除非被请求国需承担有关条约或公约的义务,它没有义务必须把某嫌疑犯引渡给其他国家。该国如果决定给予引渡,也可以加上若干合理的条件。

  “引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外交问题、政治问题。“引渡”一般通过两国外交部门间的交涉解决,由两国司法部门直接接触解决的情况比较少。

  笔者认为,我们在引渡问题上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探索引渡合作的新形式。为把外逃贪官引渡回国予以制裁,可以作出必要让步和妥协,可以开展所谓有条件的引渡,以务实的态度解决外逃贪官的引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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