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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自由着装受审就是“司法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18:00 光明网
陈名重

  日前,厦门市中院法庭上,涉嫌贩毒的龙某、刘某穿着短袖T恤出庭受审,引起旁听者一片骚动。而一些法学专家学者却认为刑事嫌犯自由着装出庭受审,是强化“无罪推定”的司法进步。(新华网4月14日)

  自由着装出庭受审就是司法进步?这种形式主义的定性,实在不敢苟同,不得不给它打个大大的问号。

  这位嫌犯龙某、刘某是在离开看守所押赴法庭前在管理人员的启示下才脱掉囚服穿上短袖T恤的,这就说明嫌犯在看守所里一直都是穿着囚服的。如果说自由着装出庭受审就是强化“无罪推定”的司法进步,那么,当嫌犯押回看守所重新穿起囚服之后,不就意味着是强化“有罪推定”的司法倒退了吗?这个定性显然是难以成立的。况且,刑事嫌犯关进看守所,按照法律程序,必是先宣布对其刑事拘留,在起诉之前,检察机关还要批准逮捕的。尽管嫌犯的罪与非罪最后要由法庭审理认定,但公安和检察机关决定对嫌犯的刑拘和逮捕时,决不是随心所欲,空穴来风,而是掌握了充分的事实作为依据的,如果说穿起囚服受审就是在强化“有罪推定”,那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嫌犯的法律处置,岂不成了“最大的有罪推定”?因此,嫌犯自由着装出庭受审就是强化“无罪推定”的司法进步的观点,与法律程序是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

  刑事嫌犯在法庭受审和在关押在看守所都穿囚服并无本质的不同,而且是对嫌犯加以明显区别的标志,有了这个标志,就树起一个警戒线,以利于防止嫌犯在法庭上暴力行凶和拼命逃跑。嫌犯在法庭上这种孤注一掷的事例是有先例的,因此应该将嫌犯穿囚服受审视为法律程序之一,绝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嫌犯创造这样那样有机可乘的机会。至于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完全在于法官的审理和认定的法制理念,不在于嫌犯是否穿囚服还是自由着装。如果法庭审理判决嫌犯无罪,公安和检察机关还要依法负责赔偿,有陷害情节的还要依法追究相关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将贴在墙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认为这样就可以避免“刑讯逼供”了。其实这也是一种形式主义。难道这条威摄罪犯和敦促罪犯打消种种幻想的政策性标语,反倒成了“刑讯逼供”的“教唆犯”?可我们的现行法律仍然规定着嫌犯自首和主动交待以及检举揭发它人的从宽情节,法官不是都在按照这样的法制理念在审理和判决吗?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何错之有?

  现在有的人提出犯罪分子也是人,也要进行人性关怀。这话对还是不对?有对的,如尊重其人格、不得在肉体和精神上进行虐待,对亲友探视给其方便,对改恶从善者给其减刑,确有病者给其保外就医,等等,这些都是完全必要的。但这种关怀毕竟是有限度的,因为司法机关对罪犯逮捕、起诉、判刑、关押,就是对其人性的一部份强制性地剥夺,是惩罚而不是关怀,应该是冷酷无情铁面无私的。有的地方无原则的保外就医、拿钱就可伪报立功减刑,为服刑犯人享受现代生活开豪华单间,为其提供性服务牵线搭桥,在监狱为犯人举办亲友盛宴狂欢三天大开绿灯,等等,无需多说,这不是什么人性关怀,而是地地道道对法律的亵渎。

  笔者以为,在司法领域对嫌犯的最大人性关怀就是杜绝“刑讯逼供”和“无罪推定”,尽最大努力消除冤假错案。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才是真正最大的人性关怀,而不是热衷于那些“自由着装受审”之类形式主义的花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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