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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给经济犯罪死刑立个规矩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2日00:06 红网

  每逢过节,中国人喜欢吉利,不希望谈论和“死”有关的任何话题。尽管“五一”算不得中国的传统节日,讲究吉利的传统,还是有的。可是,偏偏5月1日的媒体上发布了与“死”字有关的报道,并且是“死里逃生”的“吉利”消息。

  4月30日下午,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一案在湖北宜昌宣判,宜昌中院以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新京报》2006年5月1日)

  报道中说,原武铁的这个刘副局长当庭服判,表示不再上诉。是啊,如果他再上诉,不仅他担心有可能弄巧成拙,就连我这个看客,怎么也觉得有点凶多吉少。大伙儿看看法院公布的这个“死缓”犯的罪状吧:

  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期间,因车站招待所转租一事指使他人殴打高铁柱致死……利用职务便利,独吞公款及公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144万元、美元52万元、欧元3.5万元。160余次收受工程建筑商、车票代售点负责人和所属工作人员等巨额款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435.4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共计527.5万元、美元88.744万元、欧元5.8万元、港币120.473万元。

  主谋杀人,并且得逞,足够死罪了,杀人者偿命,自古如此;贪污公款具体多少,我也懒得合计了。法院判处死缓的理由是,“被告人刘志祥在本案中能主动交代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就这样,本该杀无赦的死刑,被法官自由裁量成了死缓。如此判决,真说不上是保护兼具黑社会色彩的刘志祥呢,还是以此暗示那些翻船的贪官:只要把你吃的东西吐出来,再拉上几个垫背的(揭发同伙),哪怕杀过人,仍然性命无忧矣。

  中国的法律,还没取消死刑。而中国的贪官,获得死刑的,却真的不多。笔者查阅了一下1997年通过的《刑法》,连目录带正文,其中共使用了56个次“死刑”这个词。其中,有关公职人员可以获得死刑的条款,仅有两处:第199条“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383条第一款:“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十万元十年的刑期,按说够具体的了。而上百万、上千万的犯罪金额,几乎都被死缓化了。惩治经济犯罪,靠死缓管用吗?

  5月1日,一批新的法规开始实施了。可是,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却依然没有规矩,法官们继续“慈悲为怀”。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是不是该给经济犯罪的死刑定个规矩,尽量少些“死缓”,以维护《刑法》的尊严。而其他犯罪,大多杀无赦,为何经济犯罪就要赦免了,莫非,法律面前,暴徒活该处死,而贪官就该活命,即便有命案在身的贪官,照样保全性命?

稿源:红网 作者: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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