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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2日03:5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黄旭阳)市劳动监察总队负责人称,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三类人加班:妊娠期的女员工,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女员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自定“五一”加班工资,但须比国家规定的要高,法定休假日不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但是,遇到下列三种情况,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

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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