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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社区基层治理 业委会合法性是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2日08:23 南方新闻网

  社论

  据《羊城晚报》日前报道,广东省建设厅开始就《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征求市民意见。广州市业主委员会联谊会筹委会为此专门召开恳谈会进行讨论。来自市内7个区,代表逾百个居民小区的业委们阐述了意见,并将就收集来的建议向有关部门提交,表明业主们对这项关乎他们切身利益的法规的关注。

  此次《修订草案》中有不少规定是越来越保护业主权利的。但是让业主们失望的是,“让业委会成为独立的法人”这个最让业委代表们为之期盼的条文并没有在《修订草案》里明确提出,甚至连业主应作为小区物业的真正所有权人也未被写入。

  政府职能部门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求采取不作为的方式,这种情况近年来越来越被公众所关注:去年《物权法》草案出台的时候,回避了业主委员会法人地位的问题;市、区两级国土房管局和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对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不热心;民政局对业委会组织的社团申请迟迟难以接受。基于以上事实,我们应该了解到,掌握立法权力的政府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态度并不明朗。

  在我国的传统中,非政府的民间群众自治组织,从习惯上讲很少获得政策支持。因此,即使是在社会上几乎众口一词地呼吁给予业委会法律地位的时候,政府仍然在试图寻找可替代的方式。如在这次《物管条例修订草案》中,为了解决小区物业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有关部门想出了让“居委会介入”的方法。但问题是,居委会同样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其与政府之间的紧密关系也令业主们无法接受。如果未来的社区采用这种绕过业委会的方法,那么未来社区基层治理结构可想而知:一方是代表开发商利益的物业管理公司;一方是与政府有紧密联系的居委会,惟独缺乏代表业主利益的法人主体,那么业主的利益保障如何让人放心?

  按照现有法规,业委会的身份是“三不是”,既非群众自治社团,又非企业法人,更不是政府机构,其地位十分尴尬。在大多数诉讼中,由于业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按照法律不享有诉讼与仲裁权利,业主只能以个人名义起诉,造成了业主们在维权时相当被动。明明是业主自己的财产,却对其管理没有“话事权”,甚至还要在行政和资本的夹缝中艰难求存,这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业委会本来再清晰不过的法律地位,却迟迟难以确定和被以各种方式回避。

  但问题在于,在维权实践中,如果没有社会中介组织的代表,公民需要以孤单的个人直接面对开发商、政府等强势单位。这种交易成本对个人来讲是很高的,同时缺少公开的组织形式以及随之而来的组织化和程序化处置方式,人与人之间缺乏一种稳定的关系,随机性行为就会不断扩大,必然会引发经常性的冲突。现在广州市各小区共有8亿元的物业维修基金疑被开发商或物管公司挪用;物管与业主之间的冲突不断,甚至时有血案发生。在这些乱象里,业委会法律地位不明,这一因素难辞其咎。

  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当然也有业主自己的原因:对业主代表的苛刻要求,业主代表经常会受到一些人的攻击,许多业主对其动机、维权过程也多有疑问,导致那些维权先锋们举步维艰。应该说,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本是难以确立的,业主委员会本身也需要约束和监督机制,但在其法律地位不明确的情况下,这种制度上的监督也无法着手。业主相互之间的妥协、宽容、理性是至关重要的,但关键的法律环境不健全,使得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基层治理的发展连个起点都难以找到,以后的工作还怎么做?

  事实上,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存在,小区的基层治理就无法到位,这应该是一个社区治理方面的常识。包括政协委员王则楚在内的许多人都认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是引发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面对物业管理冲突不断,纷争不止,业主之间的关系亟待确认的要求,我们不能不承认,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业委会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稳定不可替代的因素。

  至于业委会与其他基层部门,如居委会之间的关系,许多人认为会是个难题。其实,如果业主委员会的地位确定了,那么它和居委会、物管公司的关系就迎刃而解:业委会代表业主,是物业的所有者;物管公司是被雇用的管理者;而居委会代表基层政府,是监督者。三方各司其职、定位清晰,才不会出现时下小区管理中常见的各种乱像。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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