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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电子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2日08:23 南方新闻网

  街谈

  小时候,看电影《佐罗》。侠客佐罗总是戴着黑斗篷,眼睛蒙上眼罩,仗剑走天涯。他的那双眼睛让向往江湖的小孩子们神往无比。因为我们觉得佐罗的眼睛神秘、正义,对于世上的不平之事,有一种说不出的威慑力。

  这两天关于广州市电子眼图公布与否的报道让我想起了佐罗的眼睛。虽然它是匡扶正义的眼睛,毕竟,让人想起来,还是有些不那么阳光。在艺术作品中,它是有审美意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还是希望佐罗解下自己的眼罩,露出本来面目。毕竟,个人英雄主义救世的时代已经过去,法治时代要求执法的公开和透明。

  报道中说,省人大审议通过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而广州交警部门称,这并不意味着《条例》实施后电子眼的具体位置会向市民公开。按照《条例》规定,属于监控设备的电子眼要保持醒目,所谓醒目,就是要让众人看得见,换句话来说,电子眼的位置应当让驾驶者清楚。

  说到这里,我就不隐藏自己的心眼了,说两句掏心窝子的话吧。

  《条例》体现了立法者以人为本的良苦用心。在新交法中,“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是贯彻始终的,尤其表现在对公民生命权的充分保护上——对于无过错责任,有很多的司机朋友想不通,但是要在脚踩油门的时候,有一个“人命关天”的概念,也就是说,要把车窗外的人当人看。一样的道理,在《条例》中,要求电子眼清晰、醒目,就是首先不把司机朋友都当成潜在的犯科者,当作随时准备违规的马路杀手防着,同样,也是把大家当人看,这是非常好的事情。路上的行人是人,司机朋友也是人,在立法者眼中,我们都是人。法律面前大家都平等的是人,想到这一点,主人翁精神就油然而生。

  设置电子眼的作用无非是规范交通秩序,尤其是在容易超速、危险路段、交通事故频发路段起着监控作用。如果把它放在明处,至少是提醒司机朋友在此处有谨慎注意的义务,不能任意而行。反之,如果把它藏在暗处,这就有点像佐罗的眼睛了,虽然也有威慑力,但是,总有些偷偷摸摸的感觉,让人觉得心里很不爽。我们的执法要公开、透明,这是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是暗地里执法,那会有什么后果呢?联想到前两年争议很大的交通管理部门鼓励偷拍违章车辆领取报酬的事,我们心里就会嘀咕了:这样做,符合法治的精神吗?同理,对于电单车是否可登记后上路的问题,我们也不能图管理的方便,一禁了事。

  其实,不公开电子眼,是有这样的一种潜在想法:电子眼是收拾违章者的不二法门,有了它,就掌握了管理的利器。其实也未必,现在世面上流传着不少和电子眼“作斗争”的“电子狗”,放在车上,自动探测电子眼的位置并语音报警。我的意思是说,如果你把电子眼放在暗处的话,违法生产“电子狗”的厂商的生意可就更火了。

  交通秩序的改善,涉及到驾驶者的安全意识、道路交通布置的合理性以及行政执法的管理水平,不是电子眼就能一揽子解决的。在下所能做的,只能是在这里发个毒誓:不管有没有电子眼,坚决按交法说的办。

  三季稻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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