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恶意欠薪理当入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2日09:55 东方网

  

评论:恶意欠薪理当入罪
严宝康作品集

  针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者不能得到法律严惩的现状,北京朝阳法院于4月29日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将“拖欠劳动报酬罪”纳入刑法(4月30日《京华时报》)。

  多年来,农民工用特殊方式奋斗在城市边缘,用他们的汗水和努力追求着人生的希

望和梦想,为城市建设作出了贡献,却屡屡遭遇恶意拖欠、克扣血汗钱的事。

  不可否认,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对于解决职工工资问题确是有心无力。但也有部分企业经营者却是恶意拖欠。年年欠薪年年讨,年年讨薪年年欠,成了一些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恶性循环。

  《劳动法》早有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但是现在仅仅靠简单的行政处罚,而且处罚太轻,最多只是罚一点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导致拖欠者的违法成本太低。在刑法中增加拖欠劳动报酬罪的刑法条文,就可以震慑恶意欠薪的用工主体。

  “拖欠劳动报酬罪”入刑,以公权的介入形式来保障弱势群体的私权,也完全符合现实需要。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刑法中增设强占他人劳动报酬罪,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不受侵犯;有利于健全、完善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强化打工领域的法治秩序,有利于遏制该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健康向上的劳务市场的管理秩序。

  另外,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让不良企业在信用记录上“留一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加速在非公企业建立工会,由工会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和工作环境谈判,才是破解拖欠痼疾的关键。古人曰:“为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要在于察其疾苦。”我们应当从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法律的角度,为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提供制度保障,而不能靠“平时欠账、年关冲刺”运动式讨薪来清欠,不应让岁末成为“又是一年讨薪时”。


作者:严宝康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