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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要交耕地占用税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2日10:35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近日,本报接到很多读者的咨询,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心存疑惑,为此记者采访了省农村财政管理局的有关同志,今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解答,供我省广大农户参考。

  问:什么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是谁?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开始征

收耕地占用税;1987年10月,我省出台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耕地占用税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属于不同的税种,它自1987年开征至今一直在执行。耕地占用税以耕地为征收对象,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人为抛荒的耕地)。占用鱼塘、藕塘、打谷场、晒场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和其他农用土地,应按章征税。

  问:农村居民在老宅基地翻盖新房要交纳耕地占用税吗?由老宅基地搬迁到新地方建房要交纳耕地占用税吗?

  答:在老宅基地翻盖新房,如果新建面积没有超过老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但老宅基地必须是在1987年4月1日之前占用,且农户必须有土地证;如果新建住宅面积超过老宅基地面积,其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由老宅基地搬迁到新地方建房,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征耕地占用税。如果原宅基地仍然保留或不能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目前对于这种情况我省多是减半征收。法定宅基地面积由省政府统一制定,淮北平原为220平方米一户,皖南山区、江淮丘陵地区为160平方米一户。

  问:1987年4月1日以前建房,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1987年4月1日以前建房的农村居民,原则上免征耕地占用税。如果没有土地证证明是4月1日以前所建,当地财政所应调查取证,实事求是地处理。

  问:耕地占用税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以前由哪个部门代征?代征是否有效?农民交纳耕地占用税后会拿到什么凭证?

  答:农村居民建房的耕地占用税由所属乡镇财政所负责征收。自2005年1月1日起其它部门不能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在此之前部分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代征了一部分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否交纳以完税证为依据,农民交纳耕地占用税后,会拿到财政部门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由土地部门代征的也要开具完税证。

  问: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计算征收。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经营,都应全额征收。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鳏寡孤老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或经市、县政府授权的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我省目前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是省财政厅1992年《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的,其具体标准见附表(右表)。本报记者宣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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