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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女精神病人怀孕两月该不该留下孩子医院犯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3日05:12 今日早报

  □通讯员 严嘉瑜 本报驻温州记者 胡轶笛

  早报讯 一个多月前,一位流浪街头的女性精神病患者,被温州瓯海经济开发区的民警发现后,送到了温州市民康医院。医院经过检查,发现这位女患者已经怀孕。因为无法寻找女患者的家属,医院陷入了左右为难:在找不到家属的情况下,孩子出生后可能无人抚养;如果出于健康考虑进行人流,医院没有这样的权利。现在,女患者已经怀孕两个多月,医

院进退两难。

  事件

  流浪女精神病人怀身孕

  3月18日,温州瓯海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了一位流浪街头的女精神病患者。在寻找家属未果的情况下,将其送到了温州市民康医院。收治精神病流浪者是医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医院马上安排她入院。在体检中医生发现,该病人除了头部曾经遭到创伤外,已经怀孕一个多月了。

  经过医院一个多月的悉心治疗,女患者的病情逐渐稳定。治疗期间,她曾含糊地告诉医生,自己叫林每连(音),江西人,因丈夫不要她后流落到温州。家里没有亲戚朋友,其它情况都记不得了。院方本来希望等患者病情好转后联络她的家人,再解决孩子的问题,可等了一个多月还是没有她家人的音讯。

  难题

  终止妊娠引出管理空白

  眼看着林某的怀孕时间越来越长,医院开始着急了:如果医院帮林某打掉孩子,因为他们不是监护人,一旦病人康复或病人家属责怪,他们将担负全部责任。如果孩子生下来,因为林某很可能丧失部分行为责任能力,孩子既可能得不到母亲的照顾,而且也不能像弃婴和孤儿得到社会照顾;此外林某在治疗中,服用的药物可能造成胎儿畸形,孩子也有可能遗传母亲的精神病。

  医院表示,流浪街头的精神病妇女生育问题一直存在管理空白。一是流浪精神病妇女怀孕的发现和管理,二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情况是否能终止妊娠。

  说法

  主张有关部门作为社会责任人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詹福进律师认为,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新生儿健康。从新生儿的健康来说,孕妇在怀孕期间,接受药物治疗,导致新生儿致畸的可能性很大。从孕妇自身的健康来说,孕妇在患病(精神病)期间怀孕,可能影响孕妇病情稳定。从我国刑法关于生命权的规定来看,生命权自出生时产生,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医院依职权终止孕妇妊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精神病孕妇的权利应由其监护人主张,如果在找不到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所流浪场所所在地的居委会作为监护人。基层组织作为监护人是一种社会责任人,对此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考虑到流浪者往往场所不固定,居委会难以履行责任,妇联等部门可以依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承担这一责任。

  这位女患者的怀孕,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当地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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