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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有理让无理,其实没道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3日18:00 光明网
郭振栋

  4月23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北京巴士新奥分公司的716路司机徐师傅在行驶过程中,面对一名乘客的无理辱骂概不还口,做到了“有理让无理”。车队为了表彰徐师傅顾全大局,忍辱负重,为树立巴士公司的新形象做出了贡献,向分公司申请给他颁发了100元的“委屈奖”。

  目前,社会上的很多服务企业诸如公交、超市、宾馆、饭店等纷纷设立了类似的“

委屈奖”。“委屈奖”到底是种什么奖?根据北京巴士新奥分公司“有理让无理”的解释,我们不难看出,所谓的“委屈奖”只不过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工作中人格尊严上逆来顺受的牺牲给予的一种变相补偿。

  不可否认,“委屈奖”的设立的确有助于防止、避免职工的一时冲动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过激行为。但“委屈奖”的设置是以为维护集体的经济利益而不惜牺牲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这种唾面自干的行为实际上是在让职工的人格尊严为公司的经济利益让路,让国家的法律尊严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让路,在保护了公司利益的同时也放弃了对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的《劳动法》等法律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要求劳动者在工作中应该“骂不还口、逆来顺受”,相反倒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虽然在工作的过程中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但双方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双方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同样应该得到尊重。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不一定非要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自己“打落门牙肚里吞”。面对无理乘客的侵犯自己人格尊严的恶行,徐师傅完全可以对其进行义正词严的警告批评或者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毫无必要一味的逆来顺受、忍气吞声。

  设立“委屈奖”,鼓励职工逆来顺受,就是在鼓励职工自觉放弃合法权益。“委屈奖”的设置把公司的规定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漠视,也是对不法分子恶行的纵容,既不利于社会正义的伸张,更与我国法律的精神相抵触。因此,不明不白、不伦不类的“委屈奖”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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