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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把违建给困难群众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4日08:05 南方新闻网

  来信/来论

  5月2日,深圳市一位领导指出,过去对违法建筑一般采取拆除、罚款两种办法处理,今后可对顶风抢建的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没收,然后作为廉租房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5月3日《深圳特区报》报道)。

  笔者认为,这样处理违法建筑有不妥之处,还存在安全隐忧。如果违法建筑被没收了,房屋建造者自知理亏,可能不会有太大的抵触情绪。但如果看到自己的房子被合法化了,并且给了困难群众居住,他们心里可能就难以平衡,甚至可能把对有关部门的不满转移到廉租户身上,造成群众之间的对立。

  再者,违法建筑合法化以后也会影响到城市的整体规划与发展。违法建筑的建造动机比较复杂。少数建造者是自己居住,而更多的建造者是为了出租、出售,或者是为了在政府征地时获得拆迁补偿费。因而其房屋设计、结构、质量等都缺乏监督。特别是只为了拿补偿款的违法建筑更是质量低劣、偷工减料,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这样的房屋是万万不可租给困难群众居住的,否则就可能好心办坏事。

  叶祝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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