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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借鉴的“惩罚性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5日00:04 红网

  美国一位名叫珍妮特·奥兰多的女工,在一家名为“Alarm One”的公司工作,竟然因为“业绩不佳”,当着众多男女同事的面被老板打屁股,为此,珍妮特将公司告上法院,加利福尼亚州一家地方法院4月28日宣布,判处该公司向珍妮特支付170万美元的赔偿,其中包括1万美元经济赔偿,4万美元医疗费用补偿,45万美元的精神损失费和12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4月30日《东方早报》)

  这样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是否太多了,当然可以争论。然而如果在中国,一位工人在企业里受了羞辱,譬如曾经多次发生过的对女工搜身,甚至强迫女工脱光了衣服搜身,被媒体曝光受到舆论强大压力,企业往往也只是给200元补偿了事,即使告上法院,恐怕也只能加上一条赔礼道歉,就算为工人申张了正义,受辱没有伤身体,自然说不上医疗费用补偿,即使伤了身体,也得凭医院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至于精神损失费,虽然大腕明星可以动辄开出几十上百万元的高额赔偿,但普通百姓却只能沾点水汽;说到惩罚性赔偿,被打了三次屁股,法院竟然判决向受辱者赔偿120万美元巨款作为惩罚,更是好像听到了天方夜谭。在咱们中国,作为惩罚性的罚款,只有执法部门才有可能获取,咱老百姓只有被罚的义务,哪有得到“处罚性赔偿”的权利?

  有一位高级工程师,行走于人行道上,竟被酒后驾车的司机撞得骨折,在医院里治了近两个月,又在家里休养了几个月,就是这样一个驾车人明显违法造成别人沉重痛苦和精神创伤的行为,得到的却不是赔偿而是远不足实际支出的补偿。至于受伤,一切医疗费用固然由肇事方根据医院出具的发票支付,但由于这位高工年老体弱,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的实际支出都比一般标准高,也由于是高工,他的实际工资远比规定的误工补贴标准高,而且由于六七个月没有上班,治疗后的职务也作了调动,收入更比受伤前低了一截,但这一切损失却都得由他个人承担。诸如此类过失(甚至故意)肇事者轻松过关而不受惩罚,无过失的受害者却要经受重大损失甚至终身受苦的情况,在我们的生活中,可谓比比皆是。

  如果说,造成损害他人的原因,只是属于无意识的行为,譬如开车不小心而轧了人,当然可以免除惩罚性的赔偿,但如果属于过失(譬如酒后驾车)甚至故意(譬如出了安全事故而不抢救),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他们判处“惩罚性”的赔偿,这样,才能真正对过错者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而使受害者得到公正的补偿和心理的平衡。所以我认为,美国加利福尼亚法院做出对羞辱女员工的老板判处120万元“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很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不知法律界人士以为然否?

稿源:红网 作者:金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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