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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擅设广告牌 业主状告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5日04:58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胡晓)在底楼门面营业的公司未经许可,将巨幅广告牌设立在大楼外侧。该楼的一名业主提出此举构成安全隐患,并侵害其商业利益,要求该公司赔偿。南岸区法院支持了她这一诉讼请求。

  叶小丽(化名)在南岸区南城大道227号的大楼购买了三套住房。去年的一天,她发现在底楼门面营业的某医药公司,没经过本楼的任何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在大楼的左右外侧

墙上设立了“某某医药”的巨幅广告牌,面积达100多平方米,该广告牌的支撑铁架靠近其居住的四楼房屋的窗户。

  叶小丽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该医药公司立刻拆除广告牌,并赔偿7360元损失,且每增加一个月增加320元赔偿金额。

  法院对叶小丽要求该医药公司恢复大楼外观原状的要求予以支持。判决该医药公司从判决生效起三日内拆除南城大道227号外墙的广告牌。对于赔偿金额,由于叶也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酌情判决公司赔偿其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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