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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阴癖”被拘10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5日10:46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5月4日讯(记者李冉)男子酒后故意向女士裸露身体,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10天。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列入处罚对象。

  2006年3月2日下午4时许,仲宫男子陈某酒后骑摩托车行至锦绣川乡西南峪村毛家峪桥附近的街道时,看到同乡的两名女教师走过来,于是,陈某便下车后解开裤子,裸露着下身冲向两位女教师,并且口出秽言,影响恶劣。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将陈某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警方对陈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说法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人首次被作为治安管理处罚对象,其行为主要表现在公众进行公开活动如在商店、影剧院、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场所赤裸全身、下身或者暴露阴私部位,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这些行为败坏了良好的社会风俗,还有的给当事人带来精神上的伤害,理应被禁止。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此行为写入了法律条文,广大群众今后遇到此类情形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条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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