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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不应局限于“内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5日16:50 红网

  为加强政府立法的质量和效用,河北省将推行政府立法的后评估制度,对不解决实际问题、得不到人民群众拥护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进行修改或废止。 政府立法的后评估制度,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反应,认真总结施行情况。(见新华社2006年5月4日报道)

  立法后评估制度俗称“立法回头看”,因其有利于立法水平的提高和立法过程的健

全完善,对整个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备受欢迎。此前,就先后有上海、深圳、海南等地启动了立法评估工作。

  然而,纵览这些地方的立法后评估制度,我们发现主导评估的主体一般都是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自身。例如,河北省此次将推行的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里就提到,“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反应,认真总结施行情况”。笔者的疑问由此产生:由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自己来评估自己制定或正在执行的政策法规,应该属于内部评估的范畴,评估的结果是否具有公信度呢?

  众所周知,政策法规评估结果的好坏,与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倘若评估中发现了违法问题,他们还有遭遇问责的可能。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自然会衡量利弊得失,在评估时倾向于自身。即使委托他人进行评估,也可能对其进行利益引导,从而破坏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公正性。显然,“立法回头看”由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自己主导,属于“内部评估”的范畴,恰恰忽视了更为重要的“外部评估”,这将使最终的评估效果大打折扣。

  其实,是否有专职独立的立法后评估组织和职业评估人员,是立法后评估制度是否能够实行并发挥积极作用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党政部门虽然设有不少政策法规的评估研究机构,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往往摆脱不了对政府的依赖性,常常受到来自上级领导的压力,无法独立、自主、客观和公正地开展工作。这使得立法后评估制度无法发挥其诊断和批判的功能,有的甚至沦落为论证政策法规可行性的傀儡,成为一些人沽名钓誉的手段。而纵观立法后评估制度开展得比较好的西方国家,无不有相对完善的评估组织,政府和民间都有许多的评估机构,这些机构拥有大批职业的评估人员,能够独立地开展评估工作。(作者注:此处资料见《公共政策分析》P292,陈振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借鉴国外的政策法规评估制度,我国除了规范、健全党政部门的评估组织外,也应该培育这方面的社会中介组织,并逐渐由政府外的中介组织和科研机构承担评估工作,以改变目前政策法规评估的体制性弊病。与“内部评估”相比,社会中介评估组织具有专门知识和特殊社会关系两方面优势,聚集了大批专门从事政策法规评估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人士,有利于提高政策评估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在社会沟通方面,社会中介评估组织具有巨大优势,更能够接近社会基层中直接受政策法规影响的标的群,更容易听到群众的真实呼声,更能深刻体会到政策法规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从而既有助于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也能保证立法后评估的客观真实性。毕竟,只有保证评估组织的超脱地位,才能有效地避免评估工作不受政府的干扰,实现评估工作的客观性、独立性。在这方面,美国的兰德公司、斯坦福国际咨询研究所,英国的伦敦国际战略研究所等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建立独立的专职政策法规评估中介组织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当然,立法后评估制度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长期深入到实践中去收集浩繁的信息,需要耗费巨额资金。经费的充足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评估工作能否顺利推行。在现阶段评估性中介组织尚不发达的时候,政策评估仍需要政府解决评估资金的来源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设立政策法规评估基金会,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注入。

  总而言之,“立法回头看”,由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之外的“第三者”来“看”更合适!

稿源:红网 作者:毛天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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