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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确立行政立法的控权理念与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6日00:05 红网

  最近,河北省政府为加强政府立法的质量和效用,河北省将推行政府立法的后评估制度,对不解决实际问题、得不到人民群众拥护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进行修改和废止(《新京报》5月5日)。

  其实从我国法律架构上看,省一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层次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并不高,可由于省一级政府是地方管理的最高行政机关,且事实上,地方大量的公共事务管

理大多也借助于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实施,并对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发生直接影响。所以就此意义讲,地方政府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质量高低,不但在相当程度上会影响到地方行政的指向,同时也必然会对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产生或好或坏的作用。所以在此条件下,河北省政府将推出的立法后评估制度,肯定会有利于行政立法和行政水平的改进。可如仅仅只停留于此,显然还是不够的。

  因为从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讲,公民出于社会公共管理的需要,将自已一部分权利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让渡,从而产生了负责有关公共事务管理的行政权力机关。就此意义讲,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在性质上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所有公共管理事务,包括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其指向只有在符合社会公共和公众利益的条件下,在理论上才是正当的。

  而从我国地方行政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现状看,由于具体制定工作大多是由从事具体行政管理工作部门所负责的。也就是说,即使以省政府名义颁布的规章,事实上的具体起草工作也是由具体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的。所以,出于具体行政部门利益的影响,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很可能会将自已的利益参杂到相关规章的制定过程中,通过对权力的设定从而为自身谋取部门利益。而这恰恰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的制度弊病途径。在本质上,这就是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关系,同时也是社会公共管理中手段与目的关系的异化现象。

  所以,从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角度看,尽管河北省政府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可以说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个千古不变的经验”观点讲,如仅仅止于此还是不够,或者说是很不够的。而如果把有关的立法评介工作关口前移到立法前,立法中,并将之与将推行的立法后评估制度结合在一起,组成一条能全方位监督行政权力的“链条”,那对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来说,在结果上也许会更好。然要如此,最重要的是首先要确立行政立法的控权理念和程序。

稿源:红网 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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