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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发出警示 旅游质量投诉应“有理有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6日02:31 青岛新闻网

  本报讯 “五一”黄金周岛城再度成为国内旅游热点城市。近日,市旅游投诉中心为方便游客,特别就有关旅游质量投诉问题向市民和游客提出警示。

  警示指出,旅游过程中,双方一旦发生服务质量争议或纠纷,应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及时进行交涉、协商,双方应相互理解、求同存异、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同时,旅游者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如当时不能协商解决,游客应在不影响团队行程和不扩大

损失的情况下,及时或事后向旅游管理部门提请质量投诉。

  据市旅游投诉中心负责人介绍,旅游质量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处理的行为”。旅游质量投诉应符合的两大条件。首先,投诉者应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其次,有明确的被投诉对象、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据了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受理范围包括: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非投诉受理范围则包括: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调整)不能履行合同的;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务意外事故的;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受理的;受理范围之外的其它经济纠纷。

  这位负责人最后强调,投诉人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时效为60日(以认为侵害实施发生时始)。时效期限以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林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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