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款物构成犯罪要追究刑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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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6日04:58 重庆时报 |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扣押、冻结款物期间的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押金银珠宝等应当场密封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中要求,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对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应当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作为实物进行封存,并且冻结相应的账户。 严禁扣押与案件无关财产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受,并向自首人开具收据,根据立案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 不得收取扣押物保管费 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