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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俞贤同:如何不让房贷调息起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6日08:25 东方网

  “银行宣布,5年以上期限的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6.12%上调到6.39%。此举无异于活抢人。我贷款20多万买了一套房自己居住,并非炒房者。而银行一年之内三次加息,我一辈子要为之付出多少血汗钱?”

  这是网友傅一河先生在《银行为什么坑我》(2006年4月30日《东方网》)这篇文章中发自内心深处的呐喊。同时他还指出,“当初贷款买房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

;贷款加息事先未经过我的约定,银行单方加息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也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我吁请全国人大审议之。如果它不合法,则予取缔。”

  笔者以为,傅一河先生的说法不无道理。因为国家现在要加息提高贷款利率,目的是为了要实行宏观调控,防止过热的房地产开发和恶炒商品房买卖的行为,造成房地产泡沫,危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并不是争对过去那种按照正常的手续,签定贷款购房的普通消费者。但是,银行却不顾这一事实,竟然采取水涨船高的办法,在“贷款加息事先未经过我(消费者)的约定”的情况下,国家怎么提息它就怎么提息。这种做法是严重违背银行基本信用的。

  众所周知,银行不仅是现代社会的经济命脉,而且还是现代社会中最讲究信用的一种商业行为。如果银行如此的不讲信用,并且长此以往下去而不予以纠正,那么百姓不仅对银行产生极度的不信任,而且还因此会波及到对国家管理现代社会经济命脉的信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产生银行的这种“不义”的行为,的确是会“祸国殃民”的。作为无辜的消费者,有权力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银行立即停止执行现行的有违背当初合同约定的加息政策,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其实,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银行,在为消费者提供房贷服务时,应该要有创新思想,不要总是墨守成规,用一种单一的思维从事在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经济服务工作。在现在社会中,由于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不同,因此而产生不同的消费需求,这是一种非常正常的生活消费现象。银行应该要懂得面向不同的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要对客户进行细分,实行为不同的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方式,让消费者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房贷消费方式。

  我在想,银行能不能采用这样的房贷方式?以便让消费者自行选择适合自己的房贷方式。一种是与消费者签定合同时,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今后房贷利息随着国家的调息而调息,也就是利率上调而上调,下调而下调(据了解,这已是现在的通行做法);还有一种方式则是实行固定的利率,不管国家今后的利率是否调整,是上调还是下调,仍然维持签定合同时的利率不变。

  如果能够这样的为不同需求的客户着想,而且在签定合同时,双方对今后房贷利率的走向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那么,我相信就不会出现傅一河先生在文章中提出的银行违约的问题了。


作者:俞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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