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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拿不到加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6日10:19 东方网-劳动报

  孙先生:我是一家民营运输公司的汽车驾驶员,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从事的是长途运输工作,公司根据我的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工资。

  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我续订劳动合同,于是双方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我出示了自己保存一年的行车单,上面记载了每天的工作时间,并有8小时以上的超时工作记录。我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一年来的加班工资。然而,公司认为,我的工作时间不

能以每天8小时计算,而是按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算的,不存在加班情况,不同意支付。双方由此产生了争议,于是我向区仲委会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但我的请求被仲委会驳回。像我这样的情况,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罗玲律师:据了解,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本案中,公司经有关部门审批,对驾驶员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度”,公司无需支付驾驶员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你的申诉请求。

  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了解该岗位实行何种工时制度,尤其是一些工作时间不固定的岗位,以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的,即使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也需支付加班费,并按原工资待遇的300%计发。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尧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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