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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黑名单”并非最佳“防腐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6日20:00 光明网
谢涛

  最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规定,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新华网,4月26日)

  把行贿者列入“黑名单”,就等于将其钉上了“诚信缺失”的标签,除了得到必要的制裁,行贿者还会受到社会目光的“特殊关注”,并在业界形成示范和警戒。在当前经济

腐败形势比较严峻的现实下,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具有一定效果,也是国际社会反商业贿赂的一条重要经验。

  笔者觉得,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绝非反商业贿赂的最佳“反腐剂”,不宜推广。

  首先,为何只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而没有受贿单位“黑名单”呢?大家知道,行贿与受贿从来就是硬币的两面,是一种互为因果的行为,两者的关系就等于拴在绳子两端的蚂蚱,只要逮住任何一只,另一只也就手到擒来。现在,相关部门只针对行贿企业建立“黑名单”,而放过受贿单位,难免会给社会造成一种假象,行贿者才是罪魁祸首,受贿者都是协从,这样不仅有失公允,而且避重就轻,纵容了同样作为犯罪主体的受贿者。

  其次,从法理上来讲,“黑名单”制度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有罪推定”。作为犯罪主体的行贿企业,如果司法机关对它依法进行了查处,就表示它已经为自身的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如果,公权部门仅仅以“曾经行贿”为依据而将公民或企业列入“黑名单”,实质上认定其还有犯罪的可能,无疑将给该企业或公民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也涉嫌构成司法歧视,损害了公民或法人的正当权益。

  最后,从实际操作来看,“黑名单”曝光容易,执行却很困难。“黑名单”曝光早已不是新鲜事,诸如,“食品黑名单”、“送礼黑名单”、“黑心棉黑名单”、“空头支票黑名单”,等等,每年报纸上登,电视里放,电台中播,几乎到了人人喊打的地步。社会氛围是营造出来了,但是产生的效果却不明显,由于执行困难,往往是曝光一批,就产生一堆赖账名单,在不少地方,“黑名单”上的企业不经整改频频在招标中“夺冠”的例子也屡见不鲜。生效的制度得不到执行,往往不是抵制者践踏了制度,就是执行者践踏了制度。因此,地方、行业保护和执行腐败不除,这样的“黑名单”不过是一张空头支票而已。

  任何一项制度,都要在适合其生存的环境才能发挥出最大的效力。在欧美,“黑名单”制度十分有效,这要得益于西方社会成熟的市场机制、公正的司法执行和良好的社会信用。在我国,这三方面都缺位,因此,在预防腐败犯罪上,最需要做的不是制定“黑名单”,而是严格的立法和执法,通过法制的不断健全来营造一个抵制商业贿赂生长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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