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特需医疗服务费用不报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7日02:0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余卫强)昨日记者获悉,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联合向各市、州发出的《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特需医疗服务费用不报销,特需医疗服务由患者自愿选择。

  《通知》要求,有条件的三级乙等及以上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不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报销。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对其特需医疗服务的收支情况实行独立核算,出具特需医疗服务收据时,应注明“特需医疗服务”字样。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同时发布了《关于特需医疗服务病区的规定》和《关于特需医疗服务门诊的规定》,公布了特需医疗服务病区配置标准:比如除病房必备设施外,还应该配置空调、电视、电话、冰箱、沙发、茶几、储物柜、微波炉,陪伴床及卧具等方便病人起居的生活用品;设独立卫生间,配方便病人使用的洁具、浴具,24小时供应热水;病区设置公共阅览室和健身房等。

  《特需医疗服务门诊的规定 》中还指出:为保证服务质量,每一个病人门诊获得的服务时间不少于20分钟,每个专家每个门诊日挂号不超过20个。特需专家门诊以离退休专家为主,确需在职的专家上特需门诊的,则该专家每周在基本医疗门诊的应诊时间不得少于在特需医疗门诊的应诊时间。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