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最高检:被害人扣押冻结款物无人认领要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7日09:2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7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于应当返还案件中被害人的扣押、冻结款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无人认领的款物在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或者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

  《规定》还要求,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诉讼程序终结后,经查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告人合法财产的扣押、冻结款物,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返还。领取人应当在返还款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返还清单、物品照片应当附入卷宗。对依法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扣押、冻结款物,如果有孳息的,应当一并上缴或者返还。

  《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对扣押、冻结的款物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由办案部门办理,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及时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

  ·相关新闻

  “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应当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中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作出说明。扣押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作出了规定。

  主管机关,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管理、处罚权限的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规定》还要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应当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作出说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扣押、冻结款物期间的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检察机关由于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错误扣押、冻结或者致使扣押、冻结的款物灭失、严重毁损或者错误处理,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要求,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办案需要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作出的明确要求。

  《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

  记者4月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受,并向自首人开具收据,根据立案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

  ·相关链接

  ·

  ·

  ·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