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不尽责雨后出大事 建筑公司4500元补“大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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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7日09:41 广西新闻网 |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卢荻 通讯员陈志琨 马志宁)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建房屋跌到修路坑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建筑公司支付原告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4500元。 2004年7月份,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建从邕宁区蒲庙镇八尺江至蒲庙高速公路出口处的道路扩建工程。在施工中,被告在原邕宁县松香厂旧宿舍楼对面的南蒲二级公路建一面挡土 墙,并在挡土墙靠近原告杨某宅基地一侧填泥。2005年夏天,一场大雨冲刷后,填泥的地方留下一个2米多深的大坑。2005年下半年,杨某开始在该宅基地上起房屋,在坑的上面挡土墙与路面之间放几块木板,以便施工。 同年10月9日上午10时左右,杨某站在木板桥上,为人力斗车清理水泥,因斗车过重,造成木板桥侧翻,杨某不慎从木板上掉进坑中受伤,住院治疗共开支了医疗费15044元。 事故发生后,双方没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杨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共计1995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明知在坑上施工存在危险,但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建的路基被雨水冲刷后留下的大坑没有及时回填,在管理上没有尽到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经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上述协议。编辑:邓慧作者:卢荻 陈志琨 马志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