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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快评:法治:行政诉讼局长出庭(祖丁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7日10:06 东方网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度上升。老百姓一旦受到侵权,立即想到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已的权益。群众的觉悟要归功于国家立法和执行民主与法制的倡导,也是我国推行法治国家的初衷有了效果。

  开始,<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时,各级政府机关领导也产生过怀疑,实在难以接受老百姓告状,要行政长官当被告上法庭应诉?一般也只请律師代理

或至多让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出庭应付。以为行政长官去法庭当被告,一是不可思义,被群众告上法庭,放不下架子;二是认为打官司当被告跌牌子、塌面子的事,做不得。

  最近几年,通过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以及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人心,行政机关干部学法懂法用法的多了,许多行政长官遇上民告官的诉讼,只要涉及部门和局里的事,大多领导能亲自出庭应诉了。据日前新华网消息,上海市徐汇区政府建立行政诉讼”局长出庭应诉制度”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房地、环保、卫生、规划等多位正职局长走上法庭应诉,局长与普通市民在法庭上成为平等的主体。

  诚然,据记者了解,徐汇区政府在正式颁布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中,明确要求遇有行政诉讼的部门,主要领导每年必须出庭应诉一到两次。徐汇区房地产局局长是第一个出庭的”正职”,虽然最后胜诉了。但他表示”一次出庭胜读许多年书”,那种感觉真是不一样。区环保局局长在一起有关肉食店环保审批中的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法庭最后因为环保执法缺乏地方的细化规定,操作性不强”而判环保部门败诉。这位环保局长说:”在法庭上没有行政权威,只有法律。”

  的确这样,此间有关专家提示,局长出庭应诉,不仅承担着对案件的那份领导责任,同时作为和原告平等的民事主体,共同接受法律的判决,有可能是胜,也有可能是败,这才是”大家都能接受的公平。”

  是啊,笔者以为,民主法制的国家就是靠的依法治国、以法治市、以法治区。上海徐汇区立制度规定局长出庭应诉做出了样子。在国家与社会的国民生活中,就是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也不能像毛泽东时代那样毛泽东自已说的他是”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以个人说了算。法律只针对老百姓,这是专制独裁政府的做法。在当前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加强的中国,领导也不能无法无天了,只有以法才能冶国,法律是庄严神圣的,加强法制观念,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靠法律维护公民的权利,才能使中国走向政治民主,走向法治国家的世界行列!


作者:祖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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