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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办公室污染案 原告获赔22.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7日11:49 海峡网-厦门晚报

  法院认为,4被告无法证明原告患病与办公室污染无关,因此必须赔偿

  本报讯(记者 廖桂金)近日,市中级法院对我市首例办公室污染案做出判决:洪女士确实遭遇了办公室装修污染,4被告得赔偿她22.8万余元。

  本案引起法律界人士和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人们感兴趣的是,如何证明洪女士是

因为办公室装修污染,而非家庭装修污染或空气污染等影响健康?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今后类似诉讼将起到范例效应。

  本案被告,即洪女士所在的仪器公司说,洪女士2004年3月19日离开公司后,症状反而有所加重,说明污染源应该不是仪器公司办公室,而是另有他处。其他的3家装修单位甚至不承认洪女士甲醛中毒。

  一审法院观点是,本案是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得证明自己没错。在本案中,4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对洪女士的患病不具有法律责任,那么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市中级法院进一步阐明说,洪女士已经证明自己患了外源性过敏性肺泡炎的健康损害事实,根据医学资料,这类疾病明显与环境有关。而4被告却无法证明洪女士的患病与仪器公司的办公室污染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原告洪女士2004年元旦,搬到新装修的办公室上班后,逐渐感觉胸闷、气短及眼睛刺痛,同办公室其他员工也出现类似症状。2004年2月开始,洪女士就诊发现身体机能出现器质性问题,血液指标异常,肺功能出现不可逆的病变,医生临床诊断为甲醛中毒引起。2004年12月9日,市中级法院出具法医临床学鉴定书,评定洪女士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为此,洪女士将她所在的仪器公司和装修公司、木地板安装公司及屏风提供者一块告到了法院。(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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