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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废除“经济类犯罪”的死刑失之于宽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7日12:00 光明网
姜文兆

  近几年来鼓吹废除死刑,尤其是废除经济类犯罪死刑的文字不时现于媒体。据业内人士透露,崇尚废除死刑已经是某些特定圈子中人的时尚之举,非此就有“落伍和保守”之嫌。日前又有人主张废除贪污受贿,伪造货币,拐卖妇女儿童,组织或强迫妇女卖淫,非法制造、买卖或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分子的死刑。就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而言,特别是面对着各种严重经济犯罪肆虐的峻厉局面,关于“废除经济类犯罪‘死刑’”的建议失之于宽纵。非但丝毫无助于遏制经济类犯罪,客观上反而会让各类经济犯罪分子愈发有恃无

恐,更加助长和纵容其犯罪。将使我们社会饱受各种经济犯罪戕害的窘困状况雪上加霜。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代表人民群众发出了黄钟大吕般的最强音:现在废除死刑不会得到人民的支持!

  从通常情况下的理论层面看,当然是死刑越少越好,但这是有条件的。不能罔顾现实、仅凭借个人脱离现实的“乌托邦”式情结,便一厢情愿地要废除死刑。当我们面对着极其复杂的治安现况和十分严峻的经济类犯罪猖獗时,优先应该考虑的是怎样以严刑峻法来镇慑和打击各种猖狂野蛮的经济犯罪,压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而不是哗众取宠地大发“废除死刑”的宏论,更不能在客观上为各类犯罪分子壮胆助威使之更加肆无忌惮。发出这类议论者严重脱离实践,成年累月封闭于书斋和专业的小圈子里,浸透着浓厚的个人理想主义色彩,与当今之社会现实格格不入。

  贪污受贿对民心士气的打击、对执政党声誉的玷污、对国家根本的动摇;走私、伪造货币等对国民经济全局形成的干扰破坏;买卖妇女儿童对家庭与社会和谐构成的损害震荡;组织和强迫妇女卖淫等野蛮罪行对妇女基本人权的践踏及其心理、精神、人格的摧残等,在在都是创深痛巨,为祸极烈。主张废除“经济犯罪死刑”者们的所谓理由中,有两个貌似振振有词实际上则非常荒谬的论调,即经济犯罪较之故意杀人罪“明显轻一个档次”,以及经济犯罪是“非暴力犯罪”。首先无可置疑的是,严重经济犯罪类型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和巨大危害,远远地超过了某个暴力杀人者所导致的危害。表面上看贪污受贿者似乎没有直接杀人,可是他们动辄侵吞百万元、千万元乃至数亿元的国有资金,却可能因此而加剧贫困分化、引发矛盾暴力、形成社会动荡而间接地杀人无数。其实在很多情况下,贪官污吏为保护自己也搞杀人灭口的暴力犯罪,像长春市某镇党委书记隋承斌就是这一类。到案发时除了有存款上千万元,还有9处房产、9辆汽车,隋为掩盖自己罪行便派爪牙伤害举报者。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到病入膏肓时,将导致亡党亡国的巨祸,届时不知会有多少人失去生命。其恶果将远远超过暴力犯罪者引爆了十颗原子弹。当年阿尔巴尼亚一届政权的被颠覆,就是起因于一次银行内部的犯罪。诸如广东、黑龙江银行界分别贪污4亿多元这种疯狂的经济犯罪,对国家稳定、对社会风气、对人民大众所造成的危害与隐患,岂能是几个故意杀人者所能比拟?简直就是大象与蚂蚁之间的别若天渊!相差又何止“一个档次”?各类严重经济犯罪行为决不是比故意杀人者“明显轻一个档次”,而是要严重千百个档次。

  其次,严重经济犯罪也伴随着相当程度的暴力,而不是某些人美化的“非暴力犯罪”。让人难以置信的是,那些号称“专家、学者”的人,竟然把强迫妇女卖淫、走私等诠释成“非暴力犯罪”。真不知这是无知、弱智,还是有意包庇犯罪。很大一部分走私贩私分子兼具着暴力特征,即便20多年前已不乏这样的案例,我们为此也付出了不菲代价。例如深圳边防官兵在某海域执勤时,就遭到走私犯罪分子的暴力抗法,致使缉私官兵1死5伤(《武汉晚报》4月24日报道)。制造、运输和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犯罪分子们,除了在为黑恶势力的打砸抢杀提供着凶器,他们本身也进行着以武力抗拒打击的暴力犯罪。至于强迫妇女卖淫的暴力性质就更加明显。可以说绝大部分妇女卖淫都是被黑恶分子用暴力手段严密控制的。黑恶分子违背她们的意志,以暴力逼迫她们去卖淫并赚取她们的血泪钱。对于不服从的女子,禽兽不如的黑恶分子们就施以轮奸、暴打、刺字、火烫,从精神和肉体上大肆摧残,其惨无人道的程度骇人听闻!许多刚烈女子就这样惨死于黑恶势力的严酷暴力下。请问某些“专家”,黑恶分子们这样强迫妇女卖淫还是“非暴力”吗?你们白顶着一个“专家”的名号,还不如一个百姓群众看的清楚!如此之差的认识能力简直羞死人了。你们极大地玷污了专家和学者的声誉。如果没有黑恶势力的暴力管制,为何会常有不甘为黑恶分子驱使卖淫的女子跳楼逃生?假如没有暴力,她们跳什么楼啊?就那么走下楼离去就是了。可是面对着黑恶势力的残酷暴力和非人凌辱,有的女子连生死都置之度外地去跳楼以求解脱。再问有关的专家和学者们,这究竟是暴力犯罪还是“非暴力犯罪”!置她们在犯罪分子暴力管制下生不如死的悲惨境遇于不顾,竟然苦心孤诣地去为罪犯开脱、游说和美化,竟然为解除这些罪大恶极犯罪分子的死刑“锲而不舍”地大声疾呼!尔等的天理与良知何在?

  不仅在理论上有“专家”在高喊废除经济犯罪死刑,而且也迅速地在现实中得到体现。最近媒体报道的几例贪污金额惊人之犯罪分子均未判死刑,其中沿海某省挥霍几个亿国家资金的罪犯,只判了畸轻的10几年。这种“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在实践上得到先行的现象,人民群众和各界人士应对之高度关注与警惕,它严重地削弱了法律对于严重经济犯罪的威慑和遏制力。无可争辩的事实表明,犯罪猖獗的“乱世”需要严法。死刑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是最具威慑力的刑罚。现今有死刑存在,许多罪犯尚且顶风作案。有鉴于此,广大人民群众坚决谴责那些庇护罪犯助长犯罪的荒谬言论,坚决反对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不难想象,废除相关的死刑谁高兴呢?当然是那些触犯了走私罪、强迫妇女卖淫罪、贪污受贿罪、伪造货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等的犯罪分子,是“专家”们为这些犯罪分子解除了“死刑”这一最大威胁!如果现在就废除经济犯罪死刑,那么各种犯罪飙升导致的后果将不堪想象。倘若没有了对死刑的畏惧、犹如被“大赦”般的犯罪分子将以百倍的兴奋、千倍的疯狂去大肆作恶、危害社会、为祸百姓。将立即地威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威胁我们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稳定,人民群众的不安全感会更加强烈。现在的当务之急,是严厉而有效地打击各种严重经济犯罪,决不是废除死刑,这是现实的需要,是执政者的责任,更是国情所决定的。现在我们也期望着朗朗乾坤、太平盛世的那一天到来时废除死刑,但决不是犯罪猖狂罪犯横行无忌之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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