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有必要对城管协管员加以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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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04:03 华夏时报 |
近日,在北京开摩的为生的34岁河北邯郸人袁小宝,因拒绝城管检查,被协管队员用砖头击中了头部,造成摩的翻车,车上女乘客受伤。对此,城管分队一位队长表示,虽然城管大队平时经常告诫协管队员,他们没有任何执法权限,不要在配合执法过程中伤人,但总是不见成效。 现在一些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出现一种将执法主体延伸扩大,以执法能力紧张为由随 意聘请、雇用临时工参与管理的现象非常严重,城市管理部门“雇用”协管员协助管理就是典型一例。尽管有关部门也承认这些协管员没有执法权,但这些协管员无论是独立工作还是协助正规执法人员工作,无疑都要与管理对象进行接触,而这种接触,由于实际上是代表着相应的执法部门,直接与公民人身财产相接触,因此有着很强的程序要求和规范性,稍不注意,其行为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协管员经常处于执法的最前沿,很多令执法机关棘手的行政执法工作都交与他们完成。一些“协管员”在工作中往往无视法律法规,只采用自己认可的方式进行“执法管理”,而他们所谓的“执法管理”,不是声色俱厉,就是吹胡子瞪眼,或者是拳打脚踢,为此常常侵犯民众的切身利益。协管员类似的“管理”行为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不仅破坏了依法行政的目标,而且实际上已经成为产生各类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违法犯罪的温床,无数事实都证明了这一点。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理论上讲是公民委托给政府的,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因此政府不能以人手不足或经费不够为理由,就将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另行委托给一般公民。以往由于法制不健全,公共事务管理走的是群众路线,这有其历史的原因。但随着法制的健全,这种思路需要逐步转变。由专业行政管理人员直接进行公共事务管理,而不能到处聘用“编外”人员协助管理,既是政府的责任所在,也是社会分工的必然要求。 作者: 李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