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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给工商发司法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08:27 法制日报

  阅读本报“假冒名牌牛仔裤一买就是四条”的文章,有以下几点体会:阎先生之所以赢得这场官司,是商家不能提供其“知假买假”的有力证据,而并非把打假之剑直指造假售假欺诈顾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且商家以“工作失误”作为逃避造假售假恶名的遁词,结果是被告官司虽输,但输得不失体面。如此新闻在笔者看来,法院应高扬打假之剑。

  首先,要把审理涉假侵权纠纷提到“法院打假”的高度。作为司法最后一道防线,

既应把审理涉假侵权纠纷提到法院打假的高度上去认识,也应着力探讨和追求法院打假的社会效果。

  其次,对造假售假商家丝毫不能宽容。众所周知,大凡涉诉造假售假纠纷,人民法院首当审查的是商家出售的商品是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从本案的实情看,商家既有造假售假之故意,也有欺诈顾客之确凿证据。意大利品牌牛仔Killah很受国人青睐,而被告之所以将突尼斯产品冠以意大利之名欺诈消费者,打的就是挂羊头卖狗肉非法牟取暴利的算盘,其行为属地道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人们不禁要问,商家“工作失误”,为什么就没有贴上上海本地产之类的国产牛仔品牌,而恰恰“失误”到傍国际名牌的份儿?另从太平洋百货公司的管理层面而言,从产品订购到入库上柜台,当有着一套严格的监管体系与制度。而如此层层把关下的商品缘何都出奇地步调一致地“失误”?说白了,乃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以假充真的厚利回报。因此,法庭对商家难圆其说不攻自破的“工作失误”,理当毫不客气,义正词严。

  其三,对如此造假售假的企业既不能就案办案,更不能手下留情。采用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一项职能。因此,此案审结后应当运用司法建议的方式,将被告有关造假售假证据复印后一并提交所辖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此线索深入调查,对其处罚,决不能让如此造假售假的企业沾了以假充真的光。只有使这样诚信缺失的企业付出售假造假的高额成本,才能迫使他们良心复苏,诚信回归。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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