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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名牌牛仔裤一买就是四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08:27 法制日报

  单价千元以上的品牌牛仔裤一口气买下4条,而后便以产地不符等理由要求“退一赔一”,阎先生的这一举动被商家质疑为“知假买假”。4月28日,本版报道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商家的举证难以否认阎先生为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判决支持阎先生的诉讼请求。看了这则新闻,不禁使人们联想到2004年上海几家法院在审理消费者赔偿案件中发现,消费者阎某故意在黄浦、卢湾、徐汇等上海中心城区商场购买一些“三无”产品,认为对“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四十九条之规定承担“退一赔一”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个是予以支持,一个是不予支持,是不是法官在利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随意下判?非也!关键是因为被告商家的举证是否能够证明消费存在“知假买假”或者“诱假买假”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诉称被告商家有欺诈行为,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而被告商家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对原告的主张就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反驳成立。然而,商家辩称原告消费者的“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却举不出相关的证据,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和法院依法调查取证的范围,因此商家得到的便是不利裁判结果。

  由此看来,一些案件看起来很相似,但裁判结果迥然不同,这是案件审理中根据具体细节决定的。倘然,此案中的商家作为被告如果能够举出证据证明消费者阎先生是在“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也就是说消费者非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错误作出,其对“知假买假”或者“诱假买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也就不适用“退一赔一”责任了。

  作者单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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