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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你赞成收“开瓶费”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09:07 四川在线

  首先要说一点,我这里所说的“开瓶费”,其正确的名称应该是服务费。行业中有少人把它称为开瓶费,这其实是自我作茧,老陋不赞成。

  最近成都法院判了个收开瓶费的案子。法院以店家未事先通报为由,判处消费者胜诉。结果一出,许多朋友都有看法,有认为是双赢的,有人为法院在帮商家的忙的。老陋也来谈谈看法,欢迎提出不同意见。

  先说观点,有朋友认为这个问题是法律误区,陋不赞成。

  这个问题在我国目前消费者与餐饮经营者中间争议很大。产生争议的起始,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一般反对者经常引用的是消法中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规定,并据此认为如果经营者不准客人自带酒水,或者对自带酒水的客人收服务费就侵犯了客人的自主选择权。

  其实我国法律还有另外的规定。

  我国在差不多20年以前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就有规定,企业对自己的产品有自主经营权。也就是说,企业生产什么产品是企业自己的权利。顺便说一句,这一法律的最后有这样一条,就是商业企业及其他企业参照执行。餐饮行业虽说不是工业企业,但属商业企业因无疑问,所有制的不同,这一企业的基本权利也不应该有差别。

  所以,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带酒水方面的碰撞,其实质就是企业经营权与消费者权利的碰撞。

  从权利上说,消费者有选择经营者产品的权利,但是,他没有要求经营者必须提供何种产品的权利。经营者有选择生产什么产品的权利,但没有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何种产品的权利。

  因此,依法说,餐饮的经营者有可以生产不允许客人自带酒水的产品的权利,客人也有不购买这种产品的权利。经营者不能要求客人必须购买自己不准带酒水的产品,客人也没权利要求经营者必须提供允许自带酒水的产品。

  任何权利都是有限的,讲自己权利的时候,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这才是公平。当然,企业应该对自己的产品情况作出介绍,消费者有权知道产品的具体情况,这是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不过法律允许当事人自己协商。因此,这一切都只能靠市场调节。如果经营者坚持产品不能自带酒水,其产品就卖不脱,那么,他如果不想破产,就只能另觅生路,说不定就会允许自带酒水。但是,这是他的权利。如果消费者坚持要自带酒水,结果就找不到饭吃,那么他还想吃饭,说不定就会同意不带酒水,这也是他的权利。如果我们要把任何一方的权利扩大,以至影响相应方的权利,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以上是法律的说法。成都法院要求事先说定,符合这一法律要求。

  下面是事实说法。

  餐饮商家出售食品,收的是饭钱和菜钱。但是商家投入的恐怕就不只是这些。餐厅的装修要不要花钱,餐具要不要花钱,灯光照明要不要花钱,自来水要不要花钱?都要花钱的,都要计入成本的。难道说只有菜品的原材料,厨师的加工费才花钱吗?客人在餐厅吃饭的时候,这些东东可都是享用了的。既然享用了,那么你该不该付费呢?如果可以不付,经营者的这些钱钱在哪里收呢?所以,他也只有在饭菜钱,酒水钱里收。如果要一样一样计算,比如,客人吃饭以后,先算饭菜钱,再计水电费,再摊房屋折旧,再算餐具磨损,还加人工服务......。这样你累不累? 其实,饭店酒水比外面超市来得贵,就是因为加了这些东东。如果你不准他加,经营者要维持经营,怕是也会把这些费用加在其他方面的。所以不准收“服务费”的说法,没有找到问题的关键点。

  再下面是逻辑的说法。

  如果客人可以自带酒水,餐厅不能收服务费成立。那么,客人自带饭菜可不可以,客人自带厨师可不可以,客人自带桌椅板凳可不可以,都可以。允不允许收费?不允许。如果这样,餐饮行业也就不再成其为餐饮行业了,改做场地出租算了。这岂不荒唐?

  最后,老陋的观点再综合说明一下:

  餐厅是有权收服务费的。反对收缺乏道理。一味地反对不准收服务费的做法,俺不赞成。

  但是收多少合适?这个问题值得考究。其实说到底,对服务费这个问题的关键在收多少合适。现在商家有按自己出售酒水的比例收费的,这比例从10%-30%甚至50%不等;有按消费总量收费的,这个比例低一些。说实话,我都认为有点太高了。那么应该多少才合适呢?一般来说,应该与餐厅的档次,服务水准的高低有联系。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对商家收取服务费的比例进行指导。当然这个问题最终还是要由市场来决定。

  老陋一般遇到商家收服务费时,都要与其就服务费的比例先讨价一翻。成都商家是可以对此进行协商的。能一致最好,说不好老陋拍屁股走人,从此不再进门。

  好了,先说这些。欢迎大家有不同意见。只要讲道理,老陋都欢迎。单纯拍砖的,恕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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