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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物流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09:13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张莹王凌)昨天从广州市地税局得到证实,试点物流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据介绍,从2006年1月1日起,被确认为试点的物流企业可将支付给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在企业的全部收入中扣除,以扣除后的余额计缴营业税。据透露,目前已被确认为可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广东鱼珠物流基地有限公司在内的全国第一批试点物流企业

37家。

  计缴营业税的方法为:某物流企业1月份提供仓储业务收入300万元,其中100万元是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收入,如果该企业为非试点物流企业,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是:300×5%=15万元;如果该企业为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为:(300-100)×5%=10万元。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出具的公证证明。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称,符合一定经营规模、证照齐备、守法经营、账目核算清楚、依法纳税等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逐级审查,推荐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也可参与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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