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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件大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09:56 新华网

  余丰慧

  “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证实了这一说法,“假如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达到了这个要求。”各地的

劳动保障部门均认为目前的最低工资是偏低的(5月8日新华网转载《中国经济周刊》)。

  目前,我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些地方最低工资低得让人不解。曾有报道说,就拿经济发达的广东省来说,农民工平均工资只比十年前提高了60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工资是下降的。

  导致最低工资过低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劳动力相对富裕,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在城市就业难,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城市的情况下,劳动力价格长期在低位徘徊。其次,一些企业为了压缩成本,在原材料、资源持续涨价的刚性情况下,靠压低劳动力价格来压缩成本。再次,政府管理不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我国没有一部强制性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或法律,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第21号部令《最低工资规定》,确定了三种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各地方政府都按照较低的方法计算,不按照三种方法之一的国际通行的社会平均工资法来计算,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当把GDP作为考核政绩的主要依据时,各地政府自然容易站在偏向企业的立场上,以促进企业发展为主要追求目标。

  最低工资过低,其实损害的是普通百姓的利益,使他们的付出与收入严重失衡;最低工资的现状,与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是不相称的,是百姓没有享受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的表现之一;最低工资与高收入阶层收入差距这样大,也是导致贫富差距的原因之一。

  必须认识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不但是尊重普通百姓特别是困难群体劳动价值的政治问题,而且还有利于启动内需、促进消费,也是一个促进经济发展、转变经济拉动方式的经济问题。拿最低工资的一般是社会困难群体,他们的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保护他们的利益,对最低工资标准做出统一、强制性的规定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认为,执行国际通用的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的计算方法是合适和恰当的。在经济领域动辄要求与国际接轨的背景下,关系普通百姓利益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没有理由不与国际接轨。建议把最低工资计算方法——社会平均工资法,纳入《劳动合同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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