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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最低工资:落实比提高更重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03:14 新京报

  如果按照最低工资要达到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国际通行标准,那么“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在近日一次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该说法得到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的证实。(《中国经济周刊》5月8日)我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但我认为,就目前情势而言,标准过低固然令人痛心,但如此低的标准竟然也难以

落实,这更需要引起警惕。

  对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而言,他们实际上有很多“对策”应付地方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想尽办法降低、克扣员工工资。最主要的“对策”便是延长劳动时间。我曾跟随一个调研组到上海某家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调研,发现该企业员工平均每天工作长达14个小时,并且每月只有两个休息日。员工们每个月的实际工资虽然超过了690元,但若换算成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则他们的工资大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的甚至只有400元/月。

  “对策”之二便是实行“计件工资”,员工们每月能领多少工资,完全看他实际干了多少活,完成了多少件产品。对于那些熟练工来讲,一个月的工资可能达到或者超过了地方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更多的不熟练的员工,每月工资则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对策”之三便是以企业提供吃、住的方式来降低员工工资,在“包吃包住”的前提下,有些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虽然少得可怜,却足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因为员工吃、住的费用完全由企业自说自话,虚报的数字往往远高于实际成本。一个号称月工资千元的企业,员工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可能只有四五百元,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显然,最低工资标准只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对劳动者才有意义。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与国际接轨、与国家要求接轨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将现行的、标准并不高的最低工资落到实处。

  在这方面,除了加强督查,对不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加大惩罚力度之外,还有赖于最低工资标准这项制度自身的完善。比如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要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计件工资的换算方法、“包吃包住”情况下员工每月实领工资的最低限度等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最大程度地限制企业变相降低、克扣员工工资的情况发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晏扬(上海教师)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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